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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礼的相对独立性

2016-07-13熊钟魁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

摘 要 本文是在支持法律之儒家化的前提下,分析虽然“礼”与“法”在传统帝国社会有很大程度的调和及合流,但“礼”与“法”也在各自的领域内保持着“相对独立性”,本文试图去展现这一相对独立性在瞿同祖笔下是如何表达的。也在一定意义上,试图去解答有关学者提出的“法律儒家化的限度”等问题以及更全面地理解“法律之儒家化”这一命题。

关键词 法律 儒家化 法 礼 相对独立性

作者简介:熊钟魁,上海大学社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03-02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之儒家化”和“以礼入法”是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对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影响、相互借鉴、相互吸收乃至相互融合,共同支配着传统中华帝国的社会和法律所提出的深刻的命题。这一命题从提出就被学界奉为“金科玉律”鲜有人提出异议。但程泽时(2015)在其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书评中对法律儒家化的限度、价值冲突以及预设三个问题进行了讨论,他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对法律之儒家化的范围和程度进行了探究,认为法律之儒家化的范围和程度只是四伦关系的刑律而且中国社会关系不只是五伦。 可见他认识到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和结果并不是绝对的融合为一体,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彼此含有冲突和相对独立性的。

苏亦工教授在其文《唐律“一准乎礼”辨正》中对“唐律一准乎礼”这一经典命题及中国法律儒家化之类命题进行了辨证地看待和具体地分析,为了确定何者是名副其实的儒家化,何者是形式主义的儒家化,他提出了“结论之所谓‘儒家化究竟是何种意义上之儒家化以及多大程度上之儒家化”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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