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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制度刍议①

2016-07-13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宋香丽

中国商论 2016年29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企业

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宋香丽

合伙人制度刍议①

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宋香丽

合伙人制度是近期在中国兴起的企业治理机制,开创了我国企业治理的新模式,并在企业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企业文化等方面体现创新。但合伙人制度在具体实践中面临着法律保障缺失、逻辑缺陷和公司内部管理缺乏机制保障等困境,所以可以考虑从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保障来应对和弥补其缺陷,使其长效持久地成为一种企业治理制度。

合伙人制度 阿里巴巴 企业治理

合伙制不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它最早起源于11世纪的康曼达契约,因具有人合与资合的双重属性而备受投资者的青睐。2014年,阿里巴巴离开了港交所而走进纽交所,根本原因是不愿放弃合伙人制度。一时间,合伙人制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随着合伙人制度走进了我国房地产业龙头万科集团和新东方,一种中国式的合伙人制度又一次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这种合伙人制度实质是一种特殊的分类董事制度,通过公司章程赋予一个被称为“合伙人”的管理层及关联人团体一定比例的董事提名权[1]。

1 合伙人制度在中国的实践模式

公司合伙人制度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在实践中,目前它大体上有这样几种模式。

1.1阿里巴巴模式

2010年,阿里巴巴正式确立合伙人制度,最初取名为“湖畔合伙人”,其目的是保持合伙人精神。成为阿里巴巴合伙人必须基于: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 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并且对公司发展有积极的贡献,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力等方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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