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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的困境与出路

2016-07-09郑阿娟

资治文摘 2016年5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摘要】申诉是一种救济程序,我国向来注重实体问题,而忽略程序问题,所以申诉本身遇到的困境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所有工作的关键在第一审程序,因为一审是基础,只有在一审把好证据关、事实关;同时二审要把好法律关、政策关,真正让案件裁判结果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刑事申诉;困境出路;巡回法庭;刑事诉讼法

社会公众认为刑事申诉人一般都是有些偏执甚至有些死板,爱钻牛角尖的一类人;而国家机关同样认为他们是爱纠缠,认死理的一类人。从根源上剖析,因为申诉人认为自己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犯,自己是有委屈的,而自己又不甘被错误评判,所以走上刑事申诉之路,就是讨说法,而众所周知,启动程序真的不容易,而刑事申诉并不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必然启动,所以即使刑事申诉人的确有冤屈,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权利主张受到重重阻碍。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见,申诉人面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不受影响。单纯从申诉涉及的双方来看,明显双方势力不均,一方是势力单薄的申诉人,另一方是强大的公权力机关。那么申诉结果可想而知,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艰难性不言而喻。客观地讲,申诉方可利用能利用的资源太匮乏,渠道太单一;而公权力一方是拥有绝对话语权和最后决定权。公权力机关一向对申诉问题是被动解决,消极应对,甚至是排斥的,这也是刑事申诉的困境体现。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由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面对申诉时,倘若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则必须要有以上的法定事由之一,否则是绝对不可能启动程序的。但仔细解读之后,上述有两个法定事由是值得评价的,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于这两个法定事由,司法实务中屡见不鲜,但是客观讲,真正因此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况不是很多。这其中折射出来的司法现状是值得反思的。

申诉是一种救济程序,我国向来注重实体问题,而忽略程序问题,所以申诉本身遇到的困境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当面对需要主张程序价值的时候,公权力机关“默契”地选择了淡化问题甚至是排斥,这对法治建设而言是一种阻力。

另外,在腐败问题如此严重的社会状态下,另一个法定事由规定的审判人员自身的腐败行为来引发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的确有必要,但是问题在于因此而启动程序的案件很少。法律有明文规定,同时司法腐败是公众心知肚明,但是现实是因为这一法定事由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很少,其中的原因何在?此时再谈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显得有些尴尬。

值得欣慰的是,尽管申诉难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司法改革也在竭力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深圳、辽宁沈阳等地设立了巡回法庭。巡回法庭是司法改革针对申诉问题而专门创设的。巡回法庭针对存疑案件、多次来访、缠访闹访的案件是要立案审查的,审查后处理方式有书面驳回、指令再审或提审以及法律以外的方式解决。受理申诉案件须进行初步审查,做到看、听、问答四环节。即认真审查申诉材料,仔细倾听申诉人的申诉内容和说法,在沟通结束前最后一定要询问是否还有话要讲,最后一定要有处理结果。有位资深的法院主管申诉的人员提到,申诉难难在沟通,所以巡回法庭在初步审查时就在加强双方的沟通,为申诉问题的解决做好先前的铺垫与准备工作。

因此,要摆脱申诉困境,根本方法是从源头上减少让当事人感到冤屈的案件。所有工作的关键在第一审程序,因为一审是基础,只有在一审把好证据关、事实关,把每一个案件做扎实,办成铁案,才会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内心服判,如果他们从内心深处接受裁判结果,自然申诉问题就很少出现;同时二审要把好法律关、政策关,真正让案件裁判结果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吕伯涛,《改革再审制度解决申诉难问题》,《求是》,2007(19)。

[2]陈桂明,《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法学家》,2007。

[3]王丹丹,《从申诉到申请再审——论刑事申诉制度的诉讼化改革》,中国政法大学,2007。

[4]耿琦,《刑事申诉诉讼化研究》,《广西大学》,2012。

[5]张少丽,《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0。

作者简介:郑阿娟,(1988-),女,陕西省延安市,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目前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是学术型研究生,专业为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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