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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对公安刑事侦查工作的要求及对策

2016-11-15袁群

科教导刊 2016年27期
关键词:刑事侦查刑事诉讼法公安

袁群

摘 要 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给公安刑事侦查工作带来发展的契机和挑战,具有重大意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主要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改革证据制度和侦查程序监督等方面对规范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侦查机关应当加强侦查人员程序和权利意识,转变传统侦查工作模式,提升侦查取证水平和完善侦查监督体系,以实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规范程序的目的。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公安 刑事侦查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6.09.074

Abstract The public security criminal investigation work has opportunity and challenge of development for the execution and amendment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e amendment is mainly from the principles of respecting and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the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evidence investig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the standardization,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should put forward more strict requirements for criminal investigation.In the criminal judicial practice,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organ shall strengthen the investigators and rights awareness, change the traditional detective work mode, enhance the level of investigation of evidence and the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system, to safeguard human rights and standardize procedures.

Key words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 public security; criminal investigation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都有了较大变化,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施行对公安刑事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提升刑事侦查工作的整体水平,以适应新刑诉法的各项要求,成为公安刑事侦查工作的重点问题。

1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对刑事侦查工作的意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贯彻始终,并修改了辩护权、侦查程序、证据制度和刑事强制措施等内容,增加了四个特别程序。同时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这些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发展和进步,同时也给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工作带来新的要求及挑战。“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因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应主动适应,刑事侦查机关应当加强侦查人员程序和权利意识,转变传统侦查工作模式,提升侦查取证水平和完善侦查监督体系,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新的着力点,完善刑事侦查,确保刑事办案质量不断提升、刑诉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2 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对公安刑事侦查工作的要求

2.1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刑诉法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并将这一原则贯彻刑诉法始终,说明修改后的刑诉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改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制度改革、强制措施完善、证据制度改革等都是加强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和措施,丰富了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诉讼活动,认识到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在证据的收集和强制措施的适用过程中,尊重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2 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的改革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采用相对排除原则,非法言词证据采用绝对排除原则,这一规则的确立要求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重视程序的规范性,保证收集证据手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则要求公安机关改变传统的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办案模式,面对侦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零口供案件,应当大力提高侦查水平,强化侦查技术和能力。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新的证据种类,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为避免侦查人员向法庭提供的证言难以通过质证,要求侦查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保证收集证据手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3 侦查监督存在的缺陷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扩大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监督范围,加强了监督力度,实施侦查监督的主体既包括检察机关,又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等,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对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审查批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合法性的监督等。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必须采取措施规范侦查行为。

3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规范化的具体对策

针对公安民警这一特定群体,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对公安刑事执法工作的新要求,公安刑事侦查工作规范化的具体对策有:

3.1 加强权利意识、树立程序意识

公安机关首先要正确理解适用法律。作为具体行使刑事案件侦查职能的部门,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侦查活动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严格和细致的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要求。

“公安民警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又是法律的保护者, 职业特点要求其必须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①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权利意识,改变过去轻视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思想和做法,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中强化法治意识,真正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在保障人权理念的指导下提高侦查工作效率。②

侦查人员还要树立程序意识,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依法行使侦查权,规范侦查行为,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要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程序规范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收集证据、运用侦查手段。

3.2 提升侦查取证水平,改变传统侦查工作模式

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对公安机关改变传统侦查模式和办案方式提出严峻要求,也提供了发展和提升的契机。公安机关要改变对犯罪嫌疑人口供依赖的现状,使侦查工作逐步专业化和规范化,重点在于转变传统侦查工作模式,提升侦查取证水平。

(1)转变传统侦查工作模式。侦查人员要树立起全面的证据意识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侦查观念,要明确口供不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唯一证据,弱化口供的重要性,摒弃传统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转变为“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③将侦查工作的重点进行移转,提高物证或其他证据的重要性,注意发挥其他证据的作用。另外,在侦查过程中,民警应当规范执法,合法取证,证据能够环环相扣,避免工作中的瑕疵和不规范。④在新刑诉法的指引下开展侦查、审讯工作,依法办案。

(2)提升侦查取证水平。随着网络犯罪数量的增多,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刑事侦查人员应当提高科学取证能力,正确运用计算机科技手段收集调查证据,尤其是电子数据,形成信息主导的犯罪侦破机制。同时,还要通过对定期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科学办案的理念,使侦查人员具备良好的证据意识和运用高科技手段取证的技能。针对警察需要出庭作证的新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内容还要增加法律法规应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心理素质和法庭应对技巧方面的培训。另外还要定期组织民警进行业务交流活动,定期结合办案对办案质量进行综合分考评,进行专题讨论,定期组织侦查人员参加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旁听活动。

3.3 完善侦查监督体系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完善侦查监督体系主要从外部突出侦查监督的重点和难点、建立规范的侦查监督程序入手:

(1)刑事侦查外部监督应当凸显侦查监督的难点和重点。提高侦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应当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确定侦查监督的重点。目前,在经济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主要从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口供突破,“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还普遍存在,检察机关应将经济类犯罪案件作为侦查监督的重点,对此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尤其是收集证据程序和手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为了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提前做好介入工作,引导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的收集、补充和固定,并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建立追踪机制,及时给出监督意见。

(2)完善刑事侦查内部监督。除了外部监督,为了保证刑事侦查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还要完善刑事侦查内部监督程序。内部监督的重点要由以往的注重刑事侦查事后监督转变为事中、事前监督,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完整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实施执法内部监督工作,与传统形式的侦查执法监督互为补充,提高监督效率,及时高效地实现刑事侦查监督。⑤

为了发挥刑事侦查内部监督的制约作用,应当完善现有的内部监督规章制度,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结构,可以由法制部门具体执行,指导办案部门依法定程序办案、规范办案。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办案不符合法定原则、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同时制定制定具体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条例,使内部监督程序更加具体全面,更便于监督工作的开展。⑥为了达到监督的效果,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评指标体系,对检查的结果,及时总结反馈。

注释

① 李富强.以先进的执法理念指导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公安研究,2010(1):67.

② 赵月增,高群旺.公安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应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J].公安研究,2013(1):51.

③ 李品,黄河.公安机关“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制约[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96

④ 孙小燕.公安机关应对警察出庭作证的策略探讨[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12.

⑤ 王中琳.论刑事侦查执法中的内部监督[J].辽宁警专学报,2007(5):35.

⑥ 马力群.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J]. 辽宁警专学报,2013(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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