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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

2016-07-09肖毅

资治文摘 2016年5期
关键词:实践意义

【摘要】美国的三权分立并非按照权力的性质或权力作用的领域来进行划分,并非指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性质的权力之间实行分割,也并非指总统、国会、联邦法院三个权力主体对国家权力进行分割。在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下,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权力大小并非自始至终都维持不变,而是随时间发展不断调整和变动。

【关键词】思想起源;理论超越;实践意义

一、“三权分立”的由来及演变

“三权分立”作为一种理论,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柏拉图在其著作《法律篇》中提出了混合政体理论,认为国家实际上是由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所组成的,因此势必会由于利益差别而导致对立,为了防止某一利益群体的势力过于膨胀,从而给其他群体造成威胁和侵犯,必须对这种对立的倾向加以制约,使之形成一种均衡。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这一思想,并在对一百五十多个城邦的政治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之后得出了一切政体都必须具备的三种要素: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并认为这三种机能应该分别由三个相应的政府机构来实现。后来波利比阿在对古罗马政体的考察过程中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他在《罗马史》中提出了国家的三种权力机关必须在分权基础之上相互牵制以保持政体平衡的主张。这为后来“三权分立”的形成提供了思想渊源。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纷纷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演绎着“三权分立”原则的丰富内涵,例如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半总统制等。孟德斯鸠将“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称为行政权,将“有关民政法律事项的行政权力”称为司法权。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就要求在构建各项政治制度时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来保卫政治自由的合法性和整个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因此,不仅必须把政府权力进行合理的划分,而且还必须使相互分立的三种权力彼此之间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从而实现政治民主和自由。

二、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与实质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所谓“以权力约束权力”,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这就为资产阶级设计了一个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依法治国的完整方案。

孟德斯鸠认为,不仅君主立宪政体应该实行分权,即使是共和制也应该实行“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原则。这不仅为反对封建专制提供了思想武器,而且为防止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倒退到专制制度增设了一道障碍。由此可见,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原则比一般意义上的“分权”,其含义和意义要广泛和深刻得多。权力制约的基本前提是分权。主权不可分割之主权指人民主权,主权不可分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力不可分,更不意味着必须有一个最高的集中的国家机关;相反,人民可以将权力委托给特定的人行使,这正是人民的权利,并不会伤害人民自身。

三、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超越与进步

1.孟德斯鸠明确和强调了司法独立原则。洛克认为司法权是执行权之一,按照他的主张和英国的实践,虽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是独立的,国王不能控制法院,但高等法院必须执行议会的决议,受议会的监督,并且贵族院本身同时又是最高裁判机关,这实际上是“权力的混合”,并没有分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则明确、彻底的多。

2.孟德斯鸠明确地阐述了制衡的原理。孟德斯鸠认为,“制约”和“均衡”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是在洛克的思想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的影响下形成的,而且,同他的政体思想、法治思想和自由平等思想也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按照他的说法,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而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里。

四、三权分立学说对中国的启示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资本主义阶段所形成的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以及在这一学说指导下所建立的资产阶级的分权和制衡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延传了二百多年,至今仍在沿用,总有其客观规律和某些合理的因素。因此,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传统和封建残余的国家,尤其是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可以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中获得许多积极有益的启示。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多从阶级性上论是非,而不从功能上加以借鉴,把权力制约问题视为资产阶级的“專利”而加以排斥,对三权分立更是噤若寒蝉,讳莫如深。

在西方国家和由民族资产阶级领导取得民族民主革命胜利的第三世界国家中,大多数采用分权的各种模式来组织国家机构。而且,不容置疑地是,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之中,也包含着一些分权和制衡的因素。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

[2]刘钰、赵文:《美国分权制衡原则探悉》,法制与社会,2007年。

[3]赵振江:《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演变》,北京大学学报,1991年。

[4]黄正东:《美国司法审查权的历史与现状》,社会科学,1984年。

[5]张采凤:《论美国政府的分权制衡机制》,比较法研究,1989年。

作者简介:肖毅(1994—),女,汉族,山东省临沂人,研究生。单位:山东省烟台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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