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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作用浅见

2016-07-09龙吟

人大研究 2016年7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龙吟

根据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在2016年初的人代会上,一些县(市区)设立了法制专门委员会。然而,几个月过去了,这些法制委员会大都处于“隐身”状态。究其原因,有的之所以设立,是为了对上交差,列了一组名单在人代会上走了个程序;有的只是搭了个空架子,没有落实办事机构,无法开展工作;有的没有明确职能和规范,不知道究竟应该做什么、怎么做;有的组成人员不具备相应专业素质,难以承担重任。如此等等,一句话,法制委员会没有具备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因此,探索做好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为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职创造应有的条件,是摆在各级党委和人大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具体讲,至少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统一思想认识。除了民族自治地方外,县人大没有立法权,有没有必要设立法制委员会?答案是肯定的。从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正在进入全新的“法治时间”。法律制度建设是法治的基础性环节,而在县人大的工作序列里,却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这显然不能适应新“法治时间”的要求。设立具有专业水平的法制委员会,作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制度方面的咨询部、参谋部、工作部并发挥作用,能够大大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有效性、法律性和权威性。这对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制建设,都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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