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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困惑及原因分析

2016-07-09曾庆辉

人大研究 2016年7期
关键词:制度

曾庆辉

重大事项决定权被“虚化”“弱化”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定程度上说“权力虚置”也不为过。重大事项决定权成了近乎“沉睡”的职权,也成了阻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重要环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及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理依据、范围和主要内容,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重要的法理支撑。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依法落实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也是推动人大制度理论与实践创新的重要举措。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认识不到位、界定不清楚、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导致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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