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二元结构的“双峰监管”模式
2016-07-09吴云张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吴 云 张 涛
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二元结构的“双峰监管”模式
吴 云张 涛*
目 次
一、“双峰监管”的理论基础与历史演变
二、“双峰监管”的早期模式:澳大利亚和荷兰
三、危机后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双峰监管”的三元结构
四、英国改革的深化:中央银行全面审慎监管的二元结构
五、结论与启示
摘 要“双峰监管”通过重新整合监管权力,设立审慎监管机关和市场行为监管机关,以实现维护金融稳定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双重目标。这一模式可以充分发挥监管目标的专一性和监管能力的专业性,既可以消除分立监管引发的监管割据,又可以消除综合监管的目标冲突和审慎不足,因此,得到了广泛认可,成为危机后主要国家的改革方向。三元结构的双峰监管模式,由中央银行、审慎监管局和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实践表明,由中央银行统一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二元结构的双峰监管,可以强化中央银行的核心地位,并降低监管沟通成本,相比三元结构的双峰监管能更好地发挥协同效应。
关键词分立监管综合监管双峰监管审慎监管
* 吴云,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干部,法学博士;张涛,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国际经济学博士。
一、“双峰监管”的理论基础与历史演变
(一)综合监管改革及其不足
1.综合监管的背景:分立监管存在不足
1932年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 1932,以下简称《格拉斯法案》),确立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相分离的原则,分业经营在随后的几十年里一直被主要国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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