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综合收益、信息透明度与盈余管理
2016-07-09杨克智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8期
杨克智
一、引言
2007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1),把此前隐含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中列报的其他综合收益会计信息调整为通过在投资者更关注的综合收益报表或者在损益表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中进行列示。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引入了“综合收益”项目,将公司主体与以股东身份的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引起的净资产变动(owner changes in equity)以外的其他净资产变动(nonowner changes in equity)在综合收益报表(或损益表)中列报。在此基础上,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进一步要求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按照未来期间能否进入损益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分别进行列报。为了实现与国际财务会计准则的全面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09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该准则解释规定在利润表中增加 “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两个报表列报项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企业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同时,企业要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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