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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前程序“小中心”主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侦诉关系探究

2016-07-08单子洪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单子洪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北京 100088)



刑事审前程序“小中心”主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侦诉关系探究

□单子洪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北京100088)

摘要: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与诉讼阶段模式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关系处于相互纠结的状态;而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两阶段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要求侦查、起诉必须面向审判,基于此,出于遵从刑事诉讼规律、履行证明责任、保障人权、促进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之目的,有必要在刑事审前程序形成以控诉为内核的“小中心”来满足“审判为中心”的需要。在侦诉关系改革的具体操作层面,应当形成以公诉部门直接介入引导侦查、以侦监部门监督侦查行为间接引导侦查的“双引导机制”来实现“小中心”的效能。

关键词:侦诉关系;审判为中心;“小中心”;双引导机制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调整长期以来“诉讼阶段论”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历史性意义。对于诉讼机制的调整,刑事诉讼学界围绕“审”这一核心展开热议。不过,“以审判为中心”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而现有的“分工负责”“警主侦检主诉”的侦诉两阶段配合与制约并存的格局能否满足审判为中心的“高标准、严要求”,是值得审视与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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