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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论我国台湾地区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规定

2016-07-07胡鹏年

中国市场 2016年22期

[摘要]文章通过对国内台湾地区公布施行的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规定,于已报备的多层次传销事业设立保护机构的规范内容做重点介绍,资供相关研究与引用的参考。

[关键词]保护机构;保护基金;管理法;调处委员会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2.285

1 前 言

国内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按年办理多层次传销事业经营发展状况调查结果,截至2013年12月底,平均台湾总人口每万人中有858人加入多层次传销事业,传销事业营业额高达716.70亿元参阅中国台湾地区公平会网站http://www.ftc.gov.tw首页〉多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事业经营发展状况调查结果。,足显多层次传销发展在营销通路上,已占有一定地位。

2014年1月14日台湾地区立法院审议通过《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定于同年1月29日公布施行,赓续颁布相关配套法令包括《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施行细则》《多层次传销保护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等规定。其中《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最具规范效果,就是由主管机关指定经报备的多层次销售组织捐助一定财产,设立保护机构,具财团法人性质,已报备的多层次传销事业必须加入,不加入会被处以罚款;惟多层次传销商不一定非要加入,但如果不加入,则无权请求保护机构进行保护等。王欣.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直销传销领域最新立法简析[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5(3):70-71.这是传销商的自律准则的体现,也是目前管理多层次传销事业的范式。

2 多层次传销保护机构的特点

2.1 多层次传销保护机构的规范要旨

依据《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明定:主管机关应指定经报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捐助一定财产,设立保护机构,办理完成报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与传销商权益保障及争议处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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