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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视角下美国社区学院教育质量评价主体分析及启示

2016-07-07李妍郄海霞

职业技术教育 2016年12期

李妍 郄海霞

摘 要 美国社区学院在联邦统筹、各州分权自理的管理体制下,通过对教育结果与学生学习成果的问责,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问责评价过程中,联邦政府制定政策法案,州政府确定绩效目标,社区学院自愿加入问责行动,企业与社区提供支持并参与制定评价标准,评价活动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实施。通过对美国社区学院质量评价主体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启示:我国应正确定义高等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的问责主体,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制定个性化的评价方案,将重心从院校工作水平评价转移到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

关键词 社区学院;教育质量评价;问责制;教育质量相关主体

中图分类号 G71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12-0071-05

作为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一张特殊名片,社区学院的教育规模在美国高等教育系统中占据半壁江山,其教育质量通过多方合作共同保障。社区学院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与指标适应不同地区的社会特点和院校特色,实行自上而下的问责管理,在各州分权管理的基础上以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主导,使评价活动更具公正性。在评价方式和评价内容上,注重结果问责(accountability)与学生学习成果(Student Learning Outcomes,SLOs)评价。从问责角度分析美国社区学院质量评价的相关主体,对部分卓有成效的评价方案进行分析,将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提供启示与借鉴。

一、美国社区学院教育质量评价的问责需求及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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