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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

2016-07-04刘慧超

理论观察 2016年6期

刘慧超

[摘 要]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准确适用具体法律的关键,明确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权利义务的前提,以及追责的先决条件,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应有的充分重视。相反实践中人们往往功利的把关注重点放在责任承担部分,这种本末倒置、避重就轻势必会在追责时成为阻碍因素。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合同的关系,以及教育合同附属的行政管理关系。

[关键词]教育机构;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关系;教育合同关系;监护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6 — 0065 — 02

引言

近几年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多发势态,仅2010年4、5两就月先后发生“广东雷州男子砍伤16名师生案”、“陕西南郑男子致幼儿园9死11伤案”、“海南歹徒入校砍人事件”,2013年还发生了更为惨烈的“信阳光山闵拥军砍伤23人事件”。这一起起血淋淋悲剧在给未成年学生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同时,也在未成年学生的成长过程中留下了无法磨灭的心理阴影。同时,加剧了未成年学生家长的担忧以及对学校的不信任,教育机构也面临着巨大压力。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作为认定教育机构在校园伤害事故中责任认定的前提,应该第一时间来解决。虽然侵权责任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分别就该类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程序以及责任的承担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相关问题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入,以期使法律的适用更加贴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并尽量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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