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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政府公文文体研究

2016-07-04韩雪松

关键词:伪满洲国

关键词:伪满洲国;大同时期;公文程式;伪满档案;段祺瑞政府;共和政治;帝国政治

摘要:伪满“大同元年”颁行的《暂行公文程式令》规定了教书、执政令、院令、省令、训令、指令、布告、咨、呈、函、批等十四种文体。与袁世凯1914年颁行的复辟性质的公文程式不同,伪满“大同”时期公文并未沿袭清末公牍体系,反而基本承袭了1916年段祺瑞政府的新公文程式,二者不仅文体名称大量相同,文体功能也高度一致。《暂行公文程式令》在“康德元年”被新颁布的《公文程式令》和《关于训令及其他公文程式之件》所替代,新公文程式带有鲜明的封建性与殖民性,新增的“诏书”、“敕书”等更集中印证了伪满公文文体由“共和”政治表达到“帝国”政治表达、由现代文体架构到保守文牍体系的明显转向。

中图分类号:K265.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6)03-0121-05

Style of the Official Documents in the Puppet State Government of Manchukuo

HAN Xuesong1,2

(1.College of the Humanities,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 China; 2.College of Humanities, Bohai University, Jinzhou 121013, China)

Key words: The Puppet State of Manchukuo; Da Tong Reign; form of official documents; Archives of Manchukuo; the Tuan Chijui Administrations new document system; political discourse of the Republic; political discourse of the Empire

Abstract: The Puppet State of Manchukuo enacted Provisional Documents Act in the first year of Da tong Reign(1932). The Act stipulated fourteen official document styles, such as State Council Notice, Provincial Government Notice, Bulletin, Report, Indication, Official Letter, and Official Reply, etc. Different from official document treatment provisions enacted by Yuan Shihkai in 1914, the Puppet State of Manchukuos official documents did not follow the system of the Qing Dynasty, and it basically inherited the Tuan chijui Administrations new document system in 1916, for the stylistic names were roughly the same and the stylistic functions were consistent. However, it was replaced by the Act on the Official Document System and Decree on Instructions and other Documents Program which were promulgated in the first year of Kant Reign (1934). With the distinctive feudal and colonial characteristics, official document system in the Puppet State of Manchukuo reflected an apparent shift from political discourse of the Republic to that of the Empire, and from the modern system to the conservative one.

为强化殖民统治,伪满政权于大同元年(1932)三月九日颁行了政府官制和公文程式,“执政”溥仪通过第十五号教令公布《暂行公文程式令》(以下简称“大同公文”),明确了公文涵义和公文名称,并阐明了施行日期、归档手续及文书备案等问题。康德元年(1934)三月一日以“勅令第二号”公布的《公文程式令》废止了此前的政府文书制度,呈现出浓厚的封建色彩和殖民特征。伪满洲国是一个非法政权,寄生其中的公文体系亦不具合法性。但鉴于伪满政府公文是伪满政权活动的真实记录,记载了其法令、规章、财税、工商、人事、文教等信息,故本文将其视作历史语料,从文体类别与文体功能方面对其进行整理与分析。

一、大同元年所颁伪满政府公文程式“大同公文”规定的公文文体有教书、执政令、院令、部令及局令、省令、任命状、委任令、训令、指令、布告、咨、呈、函、批十四种,其中称“令”者有七种,无论是“执政命令全国时用之”的执政令、“国务院有所命令时用之”的院令,还是“国务院各部及兴安局有所命令时用之”的部令及局令、“各省公署有所命令时用之”的省令,都属令体公文,只是因发文机关等级不同而异名。另一方面,无论是“执政对于官吏或者上级官吏对于所属官吏有所差委时用之”的委任令,还是“执政对于官署或者上级官署对于直辖下级官署有所谕诰时用之”的训令,以及“凡上对下因呈请有所指示时用之”的指令,亦都属令体,因令文内容性质不同而异名。endprint

从行文方向看,“大同公文”所颁十四种公文中,教书、执政令、院令、部令及局令、省令、任命状、委任令、训令、指令及批都属下行文,数量较多,分类甚细。与之相反,“人民对于执政或各官署或下级官署对于上级官署有所陈请时用之”的呈属上行文,文体单一,功能繁复。而咨和函属平行文,咨在平行各官署公文往复时使用,而函用于不相隶属各官署之间的公文往复。此外,对于人民宣示事实的布告是一种泛行文。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7卷第3期韩雪松伪满政府公文文体研究从文体功能来看,作为下行文的教书用于“执政”针对伪满“国务”发布行政意见,由“执政”署名盖印,“国务总理”副署。如溥仪在大同元年三月十一日所发教书云:“古之圣人,下车泣罪,不教而诛,谁能忍之?”依伪《政府组织法》第十三条而特行大赦,该教书由伪国务总理郑孝胥副署。教在上古时期是君王或臣僚对下属的政教之辞,至秦汉时,才成为王侯大臣告谕属下的公文。魏晋南北朝时期,教的运用已极普遍,至唐代则使用范围向上层收缩,清末已鲜见。溥仪启用教体,以此教书告谕天下,特行大赦,称“万方有罪,在予一人”,意在蛊惑民心,标榜“王道主义”。而布告是伪满政府对于人民宣示事实时使用的,凡属“执政”者由“执政”盖印,“国务总理”副署;属于各官署者由该官署长署名盖印。各官署对于人民呈请事项分别准驳时用批。批和“上对下因呈请有所指示时用之”的指令有所不同,二者功能都近似于现今用于答复下级请示事项的批复,但前者针对的是人民大众的呈请事项,而后者针对的是下级官署的呈请事项。

“大同公文”中的呈属上行文,其文体功能可概括为“陈”和“请”两方面:“陈”是陈述、报告,“请”是申请、请示,故该呈文兼具现今“请示”与“报告”的双重功能。清代改呈状为呈文,各省咨议局向督抚,府、厅、州、县议事会或参事会向府、厅、州、县长官均用呈文,民国时沿用,是最主要的上行文之一。而伪满政府公文中的呈,其“陈”和“请”的主体可以是官署也可是民众,其请示、报告的对象可以是伪满执政或上级官署。例如大同元年四月十七日吉林省公署“谨呈国务院”的呈文,旨在“具报启省印暨小官印日期”,阐明该署已于“四月十六日敬谨启用”省印及小官印,文末为伪吉林省长熙洽之署名。伪满的咨是平行文。清代官署之间相互行文时使用的关文、咨、移会、照会在民国初期统一为咨,与之近似,伪满国务院下辖的伪外交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实业部以及交通部、文教部、军政部等在公文往复时使用咨,而伪满函文则往复于体系外的不相隶属官署之间。

二、康德元年所颁伪满政府公文程式伪满康德元年新公文程式主要由《公文程式令》和《关于训令及其他公文程式之件》等法令构成(以下简称“康德公文”)。自称“朕”的溥仪于三月一日通过第二号“勅令”公布了《公文程式令》,该程式较大同公文程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出现了伪诏书、勅书等下行君命文体:宣诰关于“帝室之重要勅旨及关于国务之勅旨”时,用诏书;不宣诰之勅旨,除另依程式者外,均用勅书。同时,《公文程式令》对所谓院令、部令、署令、省令、区令、厅令等令体公文作了具体规定:院令由“国务总理大臣”标明年月日、经署名后公布之,例如康德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发布院令(第四十号),“兹将政府职员共济法施行细则中修正如左”,即由伪国务总理大臣张景惠署名公布;部令由“主管各部大臣”、署令由“兴安总署长官”标明年月日,经署名后公布,如伪司法部大臣张焕相于康德五年九月二十日发布的司法部令(第二十二号),“兹将康德三年司法部令第三号关于法院分庭及监察厅分处之设置之件中修正如左”即是典例;而省令、区令、厅令及其他行政官署所发之命令,由该官署之长官标明年月日、经署名后公布之,如伪协和会会长张景惠发布的协和会会令(会令第十号),“兹将关于地区本部废止之件制定如左”,落款日期为“康德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合其规定。

而《关于训令及其他公文程式之件》系由伪国务总理大臣郑孝胥于康德元年三月一日颁行。该程式具体规范了训令、指令、呈、批、公函、布告、指叙令七种公文的文体名称与使用条件,且根据文书处理实际将统计表、计算书、通知书等文书另置,排除于该公文程式施行范围之外。其中,官署长官对所属官吏或所辖下级官署以文书有所指挥命令时使用的训令、官署长官对所属官吏或所辖下级官署之呈请以文书有所指示时(或根据法令上之义务对人民之申请有所指示时)使用的指令、官署长官对人民之请愿或陈情有所指示时使用的批,以及官署长官关于职务之委任、定职员之给与,命补职、休职、复职或为表彰时使用的指叙令,皆属下行文;而下级官署对上级官署以文书有所呈请时使用的呈属上行文,且删除了“大同公文”中呈文“人民对于执政”的使用条件,发文主体基本限于下级官署;官署长官对不相隶属之官署发公文时使用的公函属平行文,且该公函继承了“大同公文”中往复于不相隶属各官署之间的函的基本功能,融合了平行各官署间往复公文时使用的咨的文体范畴,规定训令、指令、呈、批等“所定以外之情事发公文时得用公函”,行文较频,功能渐广,在文体上整合了函与咨;官署长官对一般人民以文书有所告示时使用布告可视为泛行文,不同于训令、指令、批、呈等文体由发文官署长官记明年月日签名盖印的方式,布告可由发文官署长官记明年月日,盖官署印或者签名盖印。例如伪民政部大臣藏式毅和蒙政部大臣齐默特色木丕勒在康德二年曾联署了一份布告,公布了兴安西省奈曼旗的行政区域,“为使一般周知”而“特此布告”。但是,《关于训令及其他公文程式之件》规定官署长官对人民命令特定事项时亦可使用训令,这超出了此前“大同公文”中训令只能用于“执政对于官署”或者“上级官署对于直辖下级官署”之行文范围的规定,已带有泛行文之文体特征。

该程式之件中,下行文批与上行文呈联系紧密,批可针对呈文中所陈呈请事项进行指示答复,二者存在文体上的对应关系。例如康德二年三月五日,伪财政部大臣熙洽针对居住于北镇县城内六合店胡同、门牌第三六六四号的具呈人关汉卿的批文,依据当时的《辽宁省农业抵押贷款整理办法》,认定“大同二年十二月末日以前不能清还原本者应适用之办法,并非溯及该办法之公布以前”,主张“所请之处,碍难照办,原呈著即退还。”endprint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即康德元年及以后的公文在文种使用与制发规程上并未严守公文程式法令之规定,其公文实践对公文体系形成了一定的悬置。如康德五年四月十二日,伪地籍整理局长袁庆濂发布《商租权申报要旨公告》,依《商租权整理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程公告相应内容,要求“利害关系人(包含官公署)自公告之日起算于六十日内应得声明意见”。公告并非列于《公文程式令》或《关于训令及其他公文程式之件》中的法定行政文体,但是康德元年所定公文文体比重偏畸而文种结构整体失衡,公文体系已濒于偏狭无序,此处之公告依规程向社会告晓政令信息而破格制发,可视为当时政务实践冲破公文程式规范的文体新创。

三、大同公文程式与伪共和:伪满公文诸体的发端以《暂行公文程式令》为依据的“大同公文”诸体“从哪里来”?袁世凯败亡后,1916年7月,段祺瑞政府公布新公文程式,规定了十三种文体:大总统令、国务院令、各部院令、任命状、委任状、训令、指令、布告、咨、咨呈、呈、公函、批,对各文体的书写格式和用纸规格也作了详尽规定。虽然北洋政府的公文程式未能在各地完全施行,文件积压、传递迟缓,但段祺瑞政府该公文程式却稳定施行了十余年。

相比之下,伪满大同暂行公文程式与段祺瑞政府的新公文体式最为接近,文体名称大致相同,文体功能也基本一致,随处可见前者对后者的高度模仿。二者对公文有着完全一致的定义:“凡处理公事之文件曰公文。”以伪满“大同公文”十四种比照,二者文体名称完全相同的有八种:任命状、委任令、训令、指令、布告、咨、呈、批;文体名近似的四种:执政令——大总统令,院令——国务院令,部令及局令——各部院令,函——公函。差异仅在于伪满“大同公文”特有教令和省令,而段祺瑞政府新公文程式特有咨呈。在功能上,二者不仅多数公文文体名同、实同,如任命状的功能都是“任命官吏”,批的功能都是“各官署对于人民呈请事项分别准驳”,指令的功能都是“上对下因呈请有所指示”;更有几种公文名异而实同,如函和公函都在“不相隶属之各官署公文往复时用之”,文体功能上并无实质差别。即便二者之间有个别名同实异的情况,也只在文体功能覆盖范围的大小,如同样是咨,“大同公文”只将其用于“平行各官署公文往复”,而段祺瑞政府公文中的咨则应用范围更宽,不仅覆盖前者之所及,更可用于“国会与大总统或国务员,又国务院或各特任官署与各部院”,但差别十分有限。

与此相反,伪满“大同公文”体系并未照搬清代文牍诸体,反而与其有较大差异。清代的上行文体包括给皇帝的上行文体题本、奏本、奏折、启、表、文册等,以及机关上行文咨呈、呈、案呈、申、验、详等。但是伪满公文上行文只有呈一种,兼具“陈”和“请”两方面内容,功能复杂但体式简略。清代下行文体包括皇帝专用的下行文体册、制、敕、诰、谕、令、批答等,以及官署下行文札、牌、谕帖、劄付、案验、帖、故牒等,而“大同公文”则分为各类令,以及任命状、布告、批等。清代官署之间相互行文时使用的关文、咨、移会、照会等,在伪满公文体系中则只剩咨和函,较为简化。

同在辛亥革命后搞复辟,伪满政府“大同公文”是否与袁世凯时期北洋政府公文近似呢?答案是:差异仍大。1914年5月,袁世凯政府对公文程式进行了重大修改,细分为大总统公文程式、政事堂公文程式、一般官署公文程式,文体设置繁冗,共有策令、申令、告令、批令、咨、封寄、交片、咨呈、公函、呈、详、饬、咨陈、示、批、禀等十六种文体,沿用了较多封建公文文体,如策令、申令、封寄、交片、详、饬、禀等,公文程式上实行“命令上谕化”、“总统皇帝化”,显示出复辟帝制的野心。相比而言,“大同公文”在文体名称上与袁世凯政府复辟公文相同的只有咨、呈、批,不足后者文体总数的五分之一,属绝对少数。而这其中更存在名同而实异的现象,如袁世凯政府复辟公文程式规定在与立法院往复公文时以咨行之,限于针对立法院一处,但“大同公文”之咨可用于一切平行官署之间的公文往复。再如袁世凯政府复辟公文程式限定国务卿与各部院和地方最高官署相商情事时用公函,而“大同公文”中的函则往复于体系外的一切不相隶属官署之间,范围要比前者更大。袁世凯复辟公文程式规定官署向大总统陈请用呈,下级官署向上级官署陈请用详,人民向官署陈请用禀,而“大同公文”则归为呈一种,文体更为单一。可见,“大同公文”与袁世凯复辟时期的公文在文体名称上重合度很低、文体功能上差异很大,二者没有同脉相承关系。

伪满“大同公文”未沿袭晚清封建王朝的公文体系,而仿照段祺瑞政府共和政体下的文体框架,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伪满政权建立之初,溥仪出任的是“执政”,声称“政体为执政政治”。按照伪满《政府组织法》,“执政”统治“满洲国”、代表“满洲国”,但与“君主”不同,执政必由“全国国民”推举之,须对“全国国民”负责。在制度表述层面上,其实行的不是“君主制”而是“共和制”。此为直接原因。另一方面,伪满政权自始至终是日本帝国主义扶植的傀儡政权,其“共和”有本质上的虚伪性,但其公文仿照段祺瑞政府共和政体下的文体框架,这样做,至少在制度措辞上是趋于“共和”的,没有充斥封建色彩浓重的公文种类,从而搭建了初具现代性的文体架构。四、康德公文程式与伪帝国:伪满公文诸体的转向康德元年之后,伪满政府公文体系“往哪里去”?与君主立宪制的伪满帝国政体相适应,《公文程式令》强调君用文书的文体内涵与制发规范,突出对下级进行政务指挥的令体公文,以政府文书制度来强化复辟政权在财政预算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集权控制。《公文程式令》强化了所谓君主立宪制下公文体系的保守特征和封建意味,使“大同公文”初现的略呈现代特征的文体系统迅速崩解。

“康德公文”废止了“大同公文”,所颁公文诸体集中体现了所谓“王道乐土”专制政体的封建集权性。伪满洲国的法律、条约、预算等皆须附于所谓“上谕”才能公布,如“公文程式令”第三条“关于宫内府官制及其他帝室事务,经勅定之规定须公示者,为帝室令附上谕公布之”的条款,以及第四条“法律附上谕公布之”、第五条“勅令附上谕公布之”、第六条“公示国际条约时附上谕公布之”的规定,都将相应“上谕”的发布作为其他政府文书生效的法定前提。此外,伪满政府“勅令”的公布,虽然也需要由“国务总理大臣”标明年月日副署,或会同“主管各部大臣”副署,但其前提是“御署”之后“钤用御玺”。如康德二年三月十四日发布的“勅令第十二号”《北满铁路公债法》云:“朕依《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经咨询参议府裁可,《北满铁路公债法》著即公布。”该敕令由溥仪署“御名”、用“御玺”,“国务总理大臣”郑孝胥、“财政部大臣”熙洽副署,表面上看集权于“皇帝”溥仪,实则集权于日本政府,这是由伪满政权的傀儡本质所决定的。endprint

“康德公文”的各类文体也印证了复辟傀儡政权的殖民性。伪满“新公文程式”新设“君命文体”,向民众灌输侵略者的政治意旨,强化了伪满政权的殖民统治。所谓诏书,须经“御署”后用“御玺”,且其副署会签皆有明文限定,诸如所谓帝室方面的诏书,应“由宫内府大臣标明年月日,会同国务总理大臣副署之”,而那些与所谓帝室及国务有关联的“诏书”,则由“国务总理大臣”会同“宫内府大臣”副署。作为皇帝指挥庶政的主要文体,诏书从秦到明使用频繁,并与封建社会相始终。而伪满诏书延续了封建王朝的制诏传统,是公文体系中的皇权符号,体现了伪满皇帝悖逆共和主潮的复辟事实。其时所颁“即位诏书”“回銮训民诏书”“国本奠定诏书”“时局诏书”“建国十周年诏书”等,无一不印证了日本对伪满殖民政策的渐次加强和逐步完善。如康德九年三月一日的伪满《政府公报》(号外)刊载的溥仪的《诏书》,声称“历兹十载”的伪满政权“仰赖天照大神之神庥,天皇陛下之保佑”,视日本天皇为恩主,以日本侵略者“大东亚战争”的利益为重心,决心“献身大东亚圣战,奉翼亲邦之天业”,进而“振张神人合一之纲纪,以奉答建国之明命”,给东北民众头上戴上了沉重的枷锁,充分体现了日本对我国东北地区殖民统治的全面强化,亦是溥仪集团背叛祖国的明证。此外,作为“不宣诰之勅旨”的所谓勅书,其浓厚的封建色彩亦被程式令强化,勅书须经“御署”后“钤用御玺”,“其关于帝室者,由宫内府大臣标明年月日副署之”,而关于伪国务的勅书须由“国务总理大臣”标明年月日副署,或会同“主管各部大臣”副署。

伪满《满洲国建国宣言》声称“以时局之必要”,而“自谋树立”,宣称与中华民国“脱离关系,创立满洲国”。与之相应,伪满傀儡政权也力图在公文体系上与民国政府强化差异、造成隔离。从“大同公文”到“康德公文”,伪满政府公文实现了由伪“共和”政治话语到伪“帝国”政治话语、由公文文体的现代雏形到保守体系的鲜明转向。

参考文献:

〔1〕伪满时期资料重刊编委会.伪满洲国政府公报(影印本·第一册)〔Z〕.沈阳:辽沈书社,1990:(3):13-15.

〔2〕王铭.文种钩沉〔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7:560-573.

〔3〕丁玲玲.民国时期通用文种演变的规律研究〔J〕.档案学通讯,2011,(3):40-43.

〔4〕侯吉永.南京临时政府档案中的公文纸式及程式变革述论〔J〕.档案管理,2009,(4):55-57.

〔5〕杨树森.北洋军阀政府的秘书工作〔J〕.秘书之友,2007,(5):48-50.

〔6〕李祚明.袁世凯时期北洋政府文书工作制度〔J〕.历史档案,1983,(2):133-135.

(责任编辑:武丽霞)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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