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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洲国政府公报》与伪满洲国的统治

2017-11-04孙彤蕊

卷宗 2017年28期
关键词:伪满洲国

摘 要:伪满洲国是日本帝国主义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占领东北及蒙古东部后直至1945年战败投降前,以清废帝溥仪为傀儡建立的殖民统治政权。而自1932年伪满洲国建立起便开始发布的《伪满洲国政府公报》是日伪在东北沦陷时期对其统治情况的记录,其系统地记述了伪满洲国政府的政治、军事、外交、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对外贸易等方面的统治情况和历史面貌。本文拟从《公报》中所涉及鸦片法规法案的内容为切入点,理清日伪满政权对于东北沦陷地区经济控制和掠夺的手段。

關键词:伪满洲国;伪满洲国政府公报;鸦片专卖

伪满洲国是以1931年九一八事变为开端,1945年的“八一五”日本帝国主义宣布投降为结束,日本帝国主义在侵华战争期间侵占中国东北后炮制的一个占领时间最长久,统治机构最完备的傀儡政权,即所谓的“满洲国”。正如解学诗先生所述“在这里,日本侵略者既未满足于建立一个名义上属于中国主权的亲日政权,也没有设置总督府实行直接的军政统治,而是利用废帝溥仪,打造了一个伪满洲国”[1]。《政府公报》当年也是在日本人销毁罪证之列,同731给水部队一样,故而既十分重要也很难收集。目前编制出版的版本,是收集了至今全国各省市档案馆和图书馆的收藏,经过反复查找才配备而成的相对完整的资料,为揭开这段历史的面纱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已经出版的共有两个版本,其一是周光培主编的1990辽沈书社出版的《伪满州国政府公报 影印本》共有120册,本文主要也参考这一版本。其二是由著名东北沦陷史研究专家李茂杰亲自主持下,在东北沦陷史总编室、吉林省社科院满铁资料馆、吉林省图书馆、长春市图书馆、沈阳市图书馆、吉林市图书馆等参编单位共同努力下,经过两年多时间,整理编辑出版的《伪满洲国政府公报全编》,共有163册,限量发行60套。

1 东北沦陷时期刊物《伪满洲国政府公报》

《伪满洲国政府公报》是自1932年日本帝国主义以“满洲国”的名义侵占我国东北及东部蒙古后,由伪满政权内务部编印发行的为其宣传喉舌的公开刊物,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用“满洲国”和溥仪为幌子推行反动方针政策,实行对中国东北的统治。《伪满洲国政府公报》起于“大同”元年(1932年)四月一日,止于“康德”十二年(1945年)八月四日,计14年,贯穿于伪满洲国的始终。伪《公报》除正常每日一期外,如有遇有特殊事务,还会印发[号外]和[资料],作为补充刊物刊出。除节假日外不刊行外,伪满洲国统治期间共发布了三千多期。据李茂杰主编《伪满洲国政府公报全编》统计,从1932年4月1日伪满洲国成立,到1945年8月日本投降,伪满洲国政权垮台为止,14年间总计发行政府公报3948期。其中,大同元年4月1日(1932年4月1日)至大同三年2月27日(1934年2月27日),发行341号,名称为“满洲国政府公报”。康德元年3月1日(1934年3月1日)起更名为“政府公报”,重新编号,每日一期(周日除外),直到康德三年2月底发行了542号。康德三年3月1日“政府公报”再次改版,从543号开始,改为上下双栏中日文对照的双语版,篇幅增加了一倍多,直到康德十二年8月4日3337号停刊,双语版共发行了2795号。另外还有号外109期,附录161期。《政府公报》主要是仍是供“满洲国”公务之用,无价发放给伪满洲国的各个官厅公署,同时允许个人订阅。同时也是日本帝国主义假借“满洲国”的名义发布的,前期溥仪以执政的名义颁布法令、政策、规章制度等,1934年3月1日登基后就开始以“满洲国”皇帝的名义直至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颁布教令、宣言、救书、法律、教令、军令、条约、预算、契约,委任令等。有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厅、局、院、署、行等公布的令、训令、指令、委任令、条约、预算、布告、通告、公告、公示、公函、广告及汇报、调查材料等。有省、市、特别区公署等机关公布的令及有关重要规则、规程、章程、细则、规定、办法等。[2]作为政府的官方刊物,《政府公报》公布的文件材料,比较全面、系统地记述了伪满洲国政府的政治、军事、外交、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对外贸易等方面进行统治的情况和历史面貌。

2 《伪满洲国政府公报》中的殖民统治

(一)殖民政治统治

就当时的政治环境而言,在九一八事变前,日本对东北的统治实行的是“四头政治”。第一头是关东厅,其前身是关东都督府,是日本在东北租借地统治的政治机构同时对南满铁路沿线和满铁附属地施行司法和警察权。第二头是关东军司令部,名义上保卫“关东租借地”和南满铁路的侵略军事团体。领事馆是“四头政治”中的第三头,日本驻华领事除从事外交活动,还对关东州和满铁附属地以外的地方行使领事裁判权,并管辖东北18个城镇的日本外务省系统的警察机构及其活动。最后一头是满铁株式会社,日本帝国主义政府仿照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建立的对东北和东部蒙古进行经济侵略,以铁路沿线“附属地”实行殖民统治。满洲国建立后,四头政治已然不能全然并立,1932年8月,日本临时国会通过关于伪满洲国的决议,同时任命日本陆军最高首脑三长官之一的教育总监武藤信义大将为关东军司令官,兼任关东长官和驻满大使。根据四头政治的分布来看,此时武藤信义的任命就相当于“三位一体”的伪满洲国管理者。后因内部权力分割问题,经过陆军省、外务省和拓务省之间的博弈,改为实行“二位一体”制,撤销关东长官一职务,但仍由陆军大臣担任管理者,这显然就可以视之为日本军国主义化的反映。而对于日伪时期的“伪”满洲国中的伪字,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的自传中找到太多蛛丝马迹,其曾经在自己的自传中这样子写到:“在《满洲国组织法》里,第一章‘执政共十三条,条条规定者我的权威。第一条是“执政统治满洲国”,第二至第四条规定由我“行使立法权、执行立法权、执行司法权,以下各条规定由我‘颁布与法律同一效力之紧急训令,‘制定官制,任命官吏,‘统帅陆海军,以及掌握‘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等等。实际上,我连决定自己出门行走的权利都没有。”[3]现实总是残酷异常,事情的真相也如同溥仪自己所陈述的一样,虽然《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一期上面,除公布满洲国正式成立和满洲国的国旗的样式,最为显著和重要位置的就是溥仪的满洲国执政宣言了。笔者查阅《政府公报》第六页上面的溥仪在自传中所提及的那个名存实亡的“政府组织法”,第一章执政的第一条到第十三条也如溥仪所言的确是处处彰显溥仪身为“执政”的种种权力,虽然表面上丝毫没有关东军在背后操作的痕迹,但事实并非如此。endprint

(二)殖民经济统治

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给日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许多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农民破产,同时日本军部在中国东北发动了臭名昭著的“九·一八”事变,也耗费了巨额的军费,虽然拿下了中国东北及东部蒙古地区,但是维持收支成为了一大难题。为了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土肥原贤二提出了施行鸦片政策的问题,后来在《东京审判》一说中是这样做出结论的:“土肥原,想出了一个恶毒的主张,利用麻醉品作为侵略武器政府别国人民,而且是不流血的政府[4]。”该建议得到了关东军高层的支持,为了扫清障碍,日伪政权开始实行鸦片政策发布前的大肆宣传工作,以抵消满洲人民的反抗,为自己制造舆论优势。在1932年驹井德三发表关于鸦片专卖方面的谈话后,伪满政府就陆续开始公布一系列关于鸦片政策的条例和法令,正式开始实行鸦片专卖垄断经营。其中在伪满洲国成立后的第一年大同元年,就连续发布了十三条之多。逐步实现对鸦片专卖的实行。大同元年九月十六日以教令九十和九十一号分布公布了《暂行鸦片收买法》和鸦片专卖筹备委员会管制。九月十七日财政部令第九号公布了《暂行鸦片收买法施行规则》,十一月三日教令第一百零四号公布专卖公署管制,十一月十六日财政部布告第八号《暂行鸦片收买法》,十一月十八日财政部第十三号令公布了专卖署支署位置分布。如果说前面都是筹备中的法令和规则,那么一九三二年十一月三十号发布的教令第一百十一号是正式的《鸦片法》,教令第一百十二号是《鸦片法施行令》。《鴉片缉私法》和《查获私土奖励规则》在十二月二十日以教令百十五号和百十六号的形式发布在《伪满洲国政府公报》中。十二月二十四日财政部令第十七号公布了《批发鸦片人之贩卖区域表》。之后大同二年一月六日公布关于鸦片法施行日期之件,大同元年教令第一百一十一号鸦片法自大同二年一月十一日正式开始施行。大同二年五月十二日公布了鸦片法施行令施行手续及训令。1935年康德二年四月二十日财政部第8号令发布了专卖公署名称,专卖工厂位置。以及迫于国际压力在1937年康德四年十月十二日发布了《禁断鸦片方案要纲》。对所有跟伪满洲国鸦片相关的公文条例的归纳整理后,我们大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向来看待日本人如何通过“满洲国”对于鸦片业务的管理和如何通过鸦片业务对中国东北和东部蒙古实行殖民统治的。

1. 相关法令制定和出台

日本政府在中国的鸦片统治,最早源于在甲午战争后被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的台湾地区即后藤新平所推行的鸦片专卖制度。后藤新平以“渐禁”作为烟雾弹迷惑中国的百姓吸食鸦片,但同一时间,日本政府对日本本土却进一步实行彻底禁烟政策的《鸦片法》,禁止日本人出售和吸食鸦片。两边完全相反的举措,不难看出日本在中国推行毒化政策的险恶居心。日俄战争结束后,日本夺取俄国在南满的一切特权。1906年7月,日本将旅顺、大连租借地改为“关东州”,设置关东都督府。进一步侵略中国的东北及蒙古南部地区。九一八前日本对于东北的鸦片业务的赚取,主要还是民间为主,利用关东州及南满铁路附属地不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特权,将营口、奉天、铁路、长春、安东等各个车站演变成了日本浪人、特务等贩毒团伙的舞台,使得成千上万的中国人民深受其毒害。“满洲国”成立后,日本人就更加变本加厉,想要独吞中国鸦片市场的巨额利益,并且付诸行动,相关法令的制定和出台就是有力的解释。大同元年9月16日教令90号发布的《暂行鸦片收买法》中第一条中是这样写的“现所有或持有鸦片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十日以内将该鸦片提出于县长旗长或市长所制定之处所或巡回前往之鸦片收买人[5]”。此法规定鸦片上交给县长、旗长、市长或者鸦片收买人,由此可知,鸦片贩卖门槛已经向专卖发展的趋势,不再是人人可以为之。第五条中“县长旗长或市长得向鸦片收买人对于其收买鸦片每一两微征收五分之一特许费[6]”和第九条中“鸦片收买人藏匿私卖其所收买之鸦片或有其他行为违反本法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千圆以下之罚金[7]”标志着披着伪满政府外衣的日本人,仍旧沿用关东都督府时期的鸦片收买人上交经营特许金的形式收取利益,但明确的法令使得半公开化的利益赚取走向了公开化。翌日,以财政部令第9号在政府公报上发布了《暂行鸦片收买法施行规则》,对于《暂行鸦片收买法》中鸦片收买人的具体操作过程进行规定。比如第四条中规定“鸦片收买人纳付其所收鸦片时应收集相当数量事先提呈记载其住所姓名及鸦片数量之纳付书经由县长旗长或市长转呈财政部总长并应遵循该管公署长官应遵照该管公署长官所指示将现品为之纳付[8]。”侧面可以看出日本人对于鸦片利益的重视,事无巨细。同年11月30日伪满政府公布了筹备已久的《鸦片法》。内容如下:

1.由政府输入或输出鸦片者。

2.依命令所规定贩卖药用鸦片人输出药用鸦片者

3.依命令所规定批发鸦片人输入供吸食 鸦片之器具者

第五条 鸦片或供吸食鸦片之器具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并依命令所规定者外,不得私行制造、买卖、授受、所有或持有之。

1.批发鸦片人,制造供吸食鸦片之器具或买卖授受所有或持有生鸦片及鸦片烟膏或供吸食鸦片者器具者。

2.零卖鸦片人,制造鸦片烟膏或买卖授受所有或持有生鸦片以及鸦片烟膏或供吸食鸦片人制造鸦片烟膏

3.依第二条但审之规定吸食鸦片人制造鸦片烟膏,或受让所有生鸦片及鸦片烟膏,或供吸食鸦片之器具者。

4.经栽种罂粟者批准者,制造让与所有或持有生鸦片者。

5.收买鸦片人,收买授受所有或持有生鸦片者。

6.制药人受让或所有或持有生鸦片或药用鸦片者。

7.医师、医士、牙医、兽医、药师、药商或贩卖药用鸦片人买卖授受所有或持有药用鸦片者

8.以医师、医士、牙医、兽医所开药方,受让或所有持有药用鸦片者

9.依前各款所规定,所有或持有鸦片、或供吸食鸦片之器具者,致不能所有或持有时或致无人所有或持有时,本人继承人,或管理器财产人让与或持者。endprint

第六条 批发鸦片人或零售鸦片人,不得持将专卖公署所售之鸦片烟膏加工或混合他物而贩卖或让与。

第七条 不得意图营利而共与他人吸食鸦片之处所或设备,但零卖鸦片人经政府之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非经政府之批准不得以制造鸦片或其代用品为目的而栽种罂粟。

第九条 不得以前条之目的,买卖或授受罂粟种子,但对于经政府批准之栽种罂粟人,贩卖或让与者,不在此限。

第一〇条 经政府批准栽种罂粟人所生产之生鸦片,应缴纳于政府,但暂时得卖交由政府指定之收卖鸦片人。收卖鸦片人所收卖之生鸦片,应缴纳于政府。

第一一条 民政部总长为矫正习癖起见,得对于吸食鸦片者为必要之处分。前项处分所需费用之负担,依民生部总长所定

第一二条 政府关于认为有必要之事项,得令第五条各款所列之人呈报

第一三条 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得随时令该管官吏入第五条各款所列人之制造店铺或其他场所,检查原料制造品器具、机器、账簿、文件及其他物件,或为取缔上必要之处分。

第一四条 有左列各项情况之一者处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五千元以下之罚金,但徒刑与罚金不妨并科。

1.意图贩卖而关于鸦片违背第四条或第五条之规定者;

2.违背第七条或第八条之规定者。

第一五条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元以下之罚金:

1.違背第二条之规定者;

2.意图贩卖关于供吸食鸦片之器具违背第四条或第五条之规定者

3.违背第六条或第九条之规定者。法院对于未成年犯前项第一款之罪,得按情节犹豫其刑之宣告而移交第十一条处分。

第一六条 前二条之未遂罪罚之

第一七条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处拘役或二百元以下之罚金,

1.依第二条但审之规定吸食鸦片人吸食政府出售以外的鸦片者

2.非意图贩卖而违背第四条或第五条之规定者

第一八条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处一月以下之拘役或一百元以下之罚金:

1.不遵第十一条规定之处分者

2.无正当之理由而懈怠第十二条规定之呈报或为虚伪之呈报者

3.无正当理由而抗拒妨害后忌避第十三条规定之检查或对于询问不为答辩或为虚伪之陈述以及其他不遵该管官吏之处分者。

第一九条 违背本法之规定者,其犯罪物件之鸦片罂粟或吸食鸦片之器具不问属于犯人与否均没收之。不能没收前项之物件者追征其价额。

第二〇条 依第四条第二条款之规定输入或输出药用鸦片或供吸食鸦片之器具,或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乃至第七款所列如其代理人或家长家属雇人以及其他从业人关于其业务违背本法或依据本法所颁布之命令时虽不处于本人只指挥亦不得免除处罚。

第二一条 法人之代表人或雇人曁其他从业人关于法人制业务违背本法或依据本法所颁布之命令时,处罚法人之代表人。

第二二条 施行本法之期日以敕令定之[9]

从公布的《鸦片法》的规则中,可以看出吸毒虽然明令禁止,但是实际上是根本没有禁止的。整部法令可以从四部分来着手分析,第一部分是关于鸦片法中鸦片范围的定义,《鸦片法》中的第一条中明确表明当时能够贩卖生意的生鸦片、鸦片烟膏、药用鸦片烟全部涵盖在其中。这也一开始就保证了伪满政府的利益范畴。第二部分是从第二条到第七条规定了鸦片贩卖和购买资格即政府批准即可。这六条的规则中,无论前半部分的内容是如何明令禁止鸦片吸食的,后半条例中都是对于例外情况的阐述,而这种例外则是对于鸦片生意可以光明正大交易的一种暗示,其实质是实现鸦片专卖,垄断经营,并且禁止所有非伪满政府管理的经营者经营鸦片生意。比如从第二条开始就表明,已成年而有瘾在救治上有必要者,不用不准吸食鸦片,实际上就是准许吸食鸦片的意思。第三条中,出售行为均有政府专行,不得私自贩卖,本是政府约束鸦片吸食行为的条例,但是后面写到“但依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规定制造鸦片烟膏不在此限”。而看上文摘录的整个《鸦片法》中,我们不难看出,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内容是对零卖鸦片人的行为的不约束,可以出售制造买卖授受鸦片,不仅如此生鸦片和鸦片烟膏都涵盖在其出售制造的范围内。第四条和第七条均对于鸦片吸食设备进行阐述,同样政府批准者不在此限。第三部分是从生产种植方面垄断鸦片贩卖生意,第九条规定未经政府批准不得买卖或者授受罂粟种子。第十条规定不得私自加工鸦片。第四部分是第十一条到结尾是对于私自非政府授权的种植,生产,销售,购买,吸食鸦片的惩罚。其中最严重的惩处是第十四条中的“处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五千万以下发奖金,但徒刑与罚金不妨并科”。而惩处的是意图贩卖销售鸦片的人员。这样从侧面显示出,销售是整个鸦片专卖的流程中最为能够为伪满洲国背后的日本关东军谋求利益的部分。同日,伪满政府还通过教令112号公布了《鸦片法施行令》作为《鸦片法》的拓展。《鸦片法施行令》从六部分细化了鸦片法施行的规则,从吸食鸦片、制造及贩卖生鸦片鸦片烟及供食鸦片之器具、生产及收纳生鸦片、贩卖药用鸦片、杂则、罚则与《鸦片法》中从种植、生产、销售、购买、吸食及惩罚向对应。在《伪满洲国政府公报》中十二月二十日以教令百十五号和百十六号的形式发布的《鸦片缉私法》和《查获私土奖励规则》,前者是从政府角度对鸦片非政府贩卖的缉拿用法令规定之,后者是通过对民众的奖励达到杜绝鸦片私售的双重保险。《鸦片缉拿法》第一条中“专卖官员发见其共为违背鸦片法者或其共犯罪之鸦片及供吸食鸦片之器具时应即依照本法逮捕或扣押之”。此规定不仅禁止民间非授权的私自售卖还禁止尤其是满洲非日本人的政府官员售卖鸦片获利。从大同元年九月16日的《暂行鸦片收买法》到同年十二月二十日的《查获私土奖励规则》,伪满政府垄断专卖的野心已然掩藏不住。

2. 伪满鸦片专卖公署的设立endprint

1932年发布的教令91号共7条规则,阐述了鸦片专卖筹备委员会官制。第二条中“鸦片专卖委员会以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及委员会若干人组织之”以及第三条中“会长以财政部总长充之,副会长以民政部次长及财政部次长充之“所提及的鸦片专卖业务归伪满洲国财政部管理,更是公开化了鸦片利益所谓“国有”的去处,也是为鸦片专卖公署设立做准备。教令第104号是对于专卖公署制度的正式推出,第一条和第二条表明,专卖公署署长由财政部兼任直接管辖,地点设置于伪满洲国首都新京,现长春市。同年财政部第13号令,设置了除新京专卖公署外的四个专卖支署和六个专卖支署之分署。具体名称、位置,见下表:

1935年伪满财政部令第八号“兹依据专卖公署管制第九条定专卖署及其分署之名称位置竝管辖区域如右表”。[10]财政部第八号令较1932年的第13号令而言,专卖署由最初的新京一家增加为10家,专署之间下设分署,不再设置支署。分署增加为20家。由此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增长伪满统治时间的加长,日伪对于鸦片的专卖更趋细化。总而言之,专卖公署是日伪统治鸦片业务的公开机构,是日伪政权在东北实现鸦片政策的践行机构。

3 结语

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日本在亚洲率先走向了资本主义的道路,自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后,显然已经不再是被动挨打的闭关锁国的那个日本。而随着日本本国国内的利益矛盾变得愈发不可调和,日本国立日益强大的同时,日本帝国主义的野心也日渐强大,侵略中国提上了日本帝国主义的日程表中。先后通过关东都督府、满铁株式会社、伪满洲国对中国东北及蒙古东部进行殖民统治,在伪满洲国时期统治的十四年中,这种统治达到高潮,从政治、军事、外交、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对外贸易等方面全面渗透。最罪恶名昭著的经济侵略就是通过鸦片政策,麻痹东北人民的精神的同时,残害东北人民身体健康,以达到经济掠夺和政治统治。我们都知道鸦片、吗啡等毒品是国际公约明文规定的严禁滥用的麻醉品,也是任何一个国都明令禁止本国公民吸食的东西。日本在中国以禁止之名发布的鸦片政策的时候在本国确实明确严厉制止的,可见其是清楚知晓鸦片对于一个国家的国民的危害之严重的,但是他们并没有因此而制止。哪怕在1938年推出国际联盟鸦片委员会的一切活动也要在中国东北和蒙古东部贩卖专卖鸦片。中国自近代以来就深受鸦片毒品之害,外国殖民主义者对中国进行的鸦片走私,是近代史上中华民族一切灾难和耻辱的最原始的肇端,中国社会也因此坠入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苦难深渊,正在半个多世纪才走出这片泥沼。面对西方列强因在华权益的日益巩固,放弃了鸦片利益输入中国鸦片毒品的数量减少的空隙日本并未住手,而是变本加厉,公开化细致化鸦片专卖政策,直至1945年战败投降。历史的教训应使得我们警钟长鸣,对于毒品犯罪绝不姑息,进行强有力的遏制,以此来保证社会长治久安,使伟大祖国在健康稳定的环境中走向更大的辉煌。

参考文献

[1]解学诗著.《伪满洲国史新编》(修订本)[M]人民出版社,2015(04):1

[2]潘景隆.伪满洲国《政府公报》概述[J].历史档案,1987,(03):133.

[3]爱新觉罗·溥仪.《我的前半生》[M]群众出版社,1981:316

[4][苏]斯米尔诺夫、扎伊采夫著,李执中、史其华、林淑华译.《东京审判》,军事译文出版社,1987:117

[5]周光培主编.《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3册影印本.辽沈书社,1990.10:73-74

[6]周光培主编.《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3册影印本.辽沈书社,1990.10:73-74

[7]周光培主编.《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3册影印本.辽沈书社,1990.10:73-74

[8]周光培主编.《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3册影印本.辽沈书社,1990.10:95

[9]周光培主編.《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4册影印本.辽沈书社,1990.10:3-6

[10]周光培主编.《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4册影印本.辽沈书社,1990.10:120

[11]周光培主编.《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17册影印本.辽沈书社,1990.10:241

作者简介

孙彤蕊(1993.04-),女,辽宁沈阳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日本史。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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