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立法要尝试多条腿走路
2016-06-29姚金菊
教育家 2016年15期
文/姚金菊
教育立法要尝试多条腿走路
文/姚金菊

谈及教育立法,有必要全面理解教育和立法问题。教育不仅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事,而是涉及多个国家机构,必须把教育纳入整个国家的视野中去看。对上关系到国家安全,对下关系到个人安全与发展,这是一种教育发展的战略思维,这种思维对教育立法是有指导意义的。同时,立法是多层次的,不仅仅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还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就意味着即使立法是必须的,也并不一定都要制订法律。在立法任务繁重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只有那些不通过国家法律不足以解决问题,且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和现实需要的,才能够进入国家立法规划。
教育立法不是不重要。教育综合改革注重顶层设计,立法就是顶层设计的最好方式,但要注意立法策略、时机和可替代性方式的选择。就两会来说,制订校园安全法和家庭教育法都并非全新建议。早在1999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提出制定《校园安全法》。国务院后来将《校园(学校)安全条例》作为“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立法类列入《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最新的进展是,2016年教育部工作要点之一就是“起草完成《学校安全条例(草案)》”。
关于家庭教育,2010年发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中指出,要“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但与学前教育被列入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第三类立法项目相比,家庭教育立法尚未提到国家立法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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