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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延长的不必要性
——以TPP协议为视角

2016-06-28严郁洁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严郁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 430073)

论我国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延长的不必要性
——以TPP协议为视角

严郁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 430073)

摘要:著作权财产保护期在各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和修改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TPP协议官方文本概要中将自然人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延长至70年,美国在版权产业发达的基础上将“70年”作为TPP协议中的最低保护标准以实现其版权扩张战略。根据对中国版权产业的数据研究,我国还不是知识产权强国,保留必要的公共领域是著作权法立法宗旨,我国不必急于延长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关键词: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延长;TPP协议

一、问题的提出

近日,美国对外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后文简称TPP)的官方文本概要①,其中第18章第18、63条关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②的规定如下:(a) 以自然人寿命为基础,保护期应当不少于自然人终身及其死后70年。(b) 不以自然人寿命为基础,保护期应当不少于著作、表演或录音物首次授权公开发行当年终日起70年;或著作、表演或录音物自创作起25年内未授权公开发行者,保护期应当不少于创作时当年终日起70年。

TPP协议源于亚太经合组织(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成员国中的文莱 、智利 、 新西兰以及新加坡等 4 国发起的自由贸易区谈判, 即所谓 P-4。 由于 4 国经济总量较小,贸易辐射面狭窄,故影响有限。 但之后随着美国的强势加入,TPP协议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参加国家增加 。TPP本质上是以高度自由化贸易为主轴的一揽子经济合作协议,美国等发达国家希望借此协议掌握构建国际贸易新规则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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