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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乌鲁木齐市文物保护工作的优势与不足

2016-06-27李良

文物鉴定与鉴赏 2016年6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不足优势

李良

【摘 要】本文从乌鲁木齐市文物保护工作入手,简述近几年来乌鲁木齐文物工作基本情况,分析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优势,并对存在的不足展开论述。

【关键词】文物保护 优势 不足

一、近年来文物工作基本情况

(一)文物基本概况

乌鲁木齐,古准噶尔蒙古语,意为“优美的牧场”。远在新石器时代人类就在这里生息繁衍。战国时,属古车师人活动范围,当时乌鲁木齐南郊已居住着较多的人群。十八世纪中叶,城市雏形开始形成。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乾隆皇帝将扩展后的城池命名为“迪化”。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设置行省,以迪化为省会,遂取代伊犁成为臂控天山南北的政治中心。新中国成立后,迪化成为自治区首府,并于1954年2月1日恢复乌鲁木齐市名。

乌鲁木齐所处地域是沟通天山南北的交通要冲,历史文化遗产类型丰富。经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辖区内共已知不可移动文物288处,包括古遗址37处,古墓葬161处,古建筑10处,岩画15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65处。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56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4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8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网已基本形成。

(二)文化遗产保护能力明显提升

国家发改委投资重点项目——乌拉泊古城保护建设项目稳步实施,于2014年进入施工阶段。文物维修力度加大,2013年政府投资500多万元,对乌鲁木齐文庙、老坊寺、水西沟娘娘庙、米东区黑沟驿站等一批反映乌鲁木齐历史文化的文物进行修缮保护。开展考古清理,组织专业人员对达坂城区莫依那克墓葬、峡口古城进行考古发掘。积极组织文物专项调查,为该地区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文物依法行政法制化建设成效突出

在新疆率先颁布实施了《乌鲁木齐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了18项文物依法行政配套制度,依法处理多起文物违法案件,与消防部门建立文物消防安全联动机制,有效确保文物的安全。同时不断规范文物执法程序,首次选送案卷参加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时获得优秀案卷奖。

(四)乌鲁木齐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进展顺利

2013年乌鲁木齐市财政拨付普查经费39万元,从2014年至2016年将每年拨付25万元。2014年完成文博系统文物藏品信息登录、审核工作,2015年完成系统外文物收藏单位的普查登录工作,并承办全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展。

(五)文物保护宣传力度不断加大

坚持立足文物惠民,在连续多年举办“5.18”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和文物保护宣传周3项主题活动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丰富内容载体,开展文物保护志愿者活动等社会参与度强的宣传活动,开通乌鲁木齐市文物局微信平台,利用新媒体扩大宣传覆盖面,不断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参与度和关注度,形成了“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的浓厚氛围。

二、文物保护工作发展优势

(一)领导重视

近几年来乌鲁木齐市各级领导十分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先后投资500多万元用于乌鲁木齐文庙、老坊寺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设施以及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项目。

(二)文物工作不断规范化和程序化

制定《乌鲁木齐市文物保护工程建设监管制度》《乌鲁木齐市大型工程前期文物勘察管理制度》等多项制度和规范,并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使得工作效率和质量稳步提高。

(三)文物保护创新意识不断增强,具有前瞻性

文物保护形势严峻,破坏行为时有发生。鉴于当前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存在矛盾,乌鲁木齐市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旧城改造中切实履行文物先行的工作机制,统筹文物部门与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将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在规划局、建委进行备案,使得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纳入城市规划网络体系,最大程度上避免城市建设中的文物破坏现象。同时为避免文物使用及文物的破坏,我市还在全疆首次将未定级文物纳入“四有”建设范围,对新疆昆仑宾馆等40余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悬挂保护标志。

(四)注重强化人员的培训,业务素质整体提升

乌鲁木齐市注重加快推进文博系统现有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和能力建设,增强人才培养的系统性和计划性。近几年分批次选送干部参加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举办的各类培训学习,其中乌鲁木齐市文物局有9名同志分别到北京大学、兰州大学、南京大学、西北大学进行了学习深造,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提升。

(五)执法程序规范化、执法力量有突破

乌鲁木齐市文物局利用各种形式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乌鲁木齐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文物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探索研究制定《乌鲁木齐市文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细化了文物执法标准和依据,使得文物执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同时,调动各区县参与文物依法行政工作,积极组建区县文物执法队伍,此外还发挥社会力量,招募文物保护志愿者参与文物巡查工作,进一步充实了文物巡查队伍力量。

三、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

通过不断努力,乌鲁木齐市文物事业发展在显现优势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多挑战,文物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

(一)文物保护工作宏观统筹规划不足,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矛盾日益严峻

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经济发展迅猛,城市建设更新速度加快,给市区内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带来了很多困难和压力,由于缺少文物保护的整体规划,造成一些文物在城市建设中得不到及时保护,面临被拆除的危险。

(二)政策法规还不完善

多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但乌鲁木齐市没有一部切合本地实际的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历经多年努力,2012年《乌鲁木齐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颁布出台,但仍难以应对文物执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匮乏,乌鲁木齐市历史文化研究不够深入

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乌鲁木齐市现有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储备不足,现有人员配置无法满足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的新要求,特别是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和文物历史文化研究方面缺乏专家型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文物事业发展。

(四)文物执法巡查力度不够,执法队伍装备不足

由于乌鲁木齐市大部分古遗址、古墓葬类文物分布在达坂城等郊区、戈壁偏远地域,由于文物巡查缺少经费支持,加之现有文物执法巡查车辆不能满足执法需要,造成文物安全巡查工作无法常态化开展,特别是对偏远地区文物巡查监管力度不够。

(五)缺乏公众遗产保护教育,公众与社会参与度不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自颁布以来,文物管理部门开展了一些宣传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看来所做的还远远不够,文物法规宣传的多样性和广泛性还缺乏,有的市民只知道古物、古董,却不知道何谓文物,尤其是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保护单位知之甚少。人们的文物保护法制观念良莠不齐,距离让社会各界学法、懂法、守法、护法,从而实现保护文物的目的还有很长的路程。

文物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文明的千秋伟业,乌鲁木齐市文物保护工作与内地很多城市相比,还不尽成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大研究和投入力度,认清现状和找到差距的原因,对做好乌鲁木齐市文物保护工作有很大帮助,这既是我们文物工作者的责任,也是我们的骄傲。

参考文献: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集成:乌鲁木齐市卷/克拉玛依市卷[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2]金楠.乌鲁木齐城市兴起与发展的历史地理基础[J].新疆地方志,2005(03).

[3]魏晓金.清代乌鲁木齐城市兴起与演变研究[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4(03).

[4]敏颜.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应重点抓五方面工作[J]. 城市规划通讯,2006(10).

[5]王希隆.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M]. 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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