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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的适用现状及完善

2016-06-25任俊琳王晓玲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5期

任俊琳,王晓玲

(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未决羁押的适用现状及完善

任俊琳,王晓玲

(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性强制措施被严重滥用,有立法原因,也有司法实践的原因。羁押的理由与逮捕的理由相同,导致羁押与逮捕无法分离,羁押的期限完全取决于侦查和诉讼的需要。当被羁押者被错误羁押或者超期羁押时,可救济的途径很少。基于此,建议从两个方面来实现对未决羁押的控制:一是设立独立于拘留、逮捕的羁押理由;二是赋予被羁押者申请法院救济的权利。

[关键词]未决羁押;拘留;逮捕;救济

[DOI] 10.16396/j.cnki.sxgxskxb.2016.05.014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项基本原则,在我国以往的历史经验中,都过高地关注了惩罚犯罪的价值,忽视了保障人权的诉讼价值。这一点反映在强制措施中更加明显,该制度在设立之初便过多地被赋予追诉犯罪这一使命。我国目前存在五种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其中拘留和逮捕,属于羁押性强制措施,它对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预防危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它对人身自由的侵犯也是值得警惕的。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完成之后,刑事强制措施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一方面强调和突出了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优先性,另一方面通过细化适用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条件、完善批准逮捕的程序和增设对羁押的必要性审查以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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