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
2016-06-24张彩芬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5期
张彩芬
关键词
CN域名 期限规定 争议解决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该条规定通常被解读为:如果争议域名自首次注册已经超过两年,则权利人无法通过《解决办法》程序来解决域名争议,而只能依靠复杂的法院诉讼方式。这在时间和费用上都给权利人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在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处理的域名争议案件实践中,专家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域名转让构成新的注册;在CN域名争议案件中,域名转让是否也可以视为新的注册,从而使得首次注册期已满两年的CN域名争议得以适用《解决办法》来处理,这尚属未知,先前的实践中也没有此类案例。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最近作出的一份域名裁决对此予以了明确裁决。该裁决认为,将CN域名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属于域名注册行为;而域名在此情形下,重新注册未满两年的,应当适用《解决办法》来解决域名争议。基于此,该裁决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HKIAC案件编号DCN-1500641)。
一、案件简介
权利人莱丹品牌股份公司(Leister Brands AG)是瑞士一家研发和制造塑料焊接、工艺加热及激光塑料焊接等产品的公司,旗下品牌包括“LEISTER”和“莱丹”等。权利人在中国对“LEISTER”和“莱丹”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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