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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商标网络侵权应如何做好证据保全公证

2016-06-24任晓东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5期

任晓东

关键词

商标 网络侵权 证据保全

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对社会生活渗透的不断深入,互联网中的商标侵权类案件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特别是2015年国家推进“互联网+”战略以来,商标网络侵权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照此趋势,可以预见,未来商标网络侵权案件数量将保持持续高增长的态势。那么,当遭遇商标网络侵权时,商标权利人应当如何固定网络侵权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证据保全公证的行为,已成为权利人固定证据、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定,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由此可见,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凭借法定的公信力,更有利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鉴于网络环境的复杂、多变性,网络中的侵权证据随时可能被修改或删除。因此,在商标权利人遭遇商标网络侵权时,及时采取证据保全公证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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