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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合同下可保利益的问题研究

2016-06-24薛晰文孙智贤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风险

薛晰文 孙智贤

摘要:在对外贸易中,为了更好地保护本国出口商的利益,应尽量与国外出口商订立CIF合同,但是在实际业务中,FOB术语的应用仍然很广泛,从保险的角度研究贸易术语,对本国出口商的利益有很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FOB 风险 保险 可保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15年我国有形商品的进出口总值达到了24.59万亿元人民币,贸易顺差3.69万亿元,扩大了56.7%,对外贸易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仍起到重要作用。而在这一过程中,国际贸易术语又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商会曾多次修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现行的《2010通则》于2010年10月修订完成,并在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2010通则》中包含了11个贸易术语,其中FOB、CFR和CIF是对外贸易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贸易术语。而我国出口商基于费用、风险和利益等原因,在与国外进口商签订合同时大多采用了FOB术语。为了更好的保护本国出口商的利益,本文将从可保利益的角度出发,对FOB术语下的全程运输进行分析,以寻求更好的保险策略。

可保利益又称为保险利益,它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关于保险标的所进行的受到法律认可和保障的利益分配的产物。于是在对外贸易中,我们就可以通过确定进出口双方之间的可保利益来确定当事人的保险责任。而对外贸易中进出口双方关于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在《2010通则》中都有了非常明确的阐述,这就要求保险利益在买卖双方之间转移时必须与风险的转移保持一致,而不是随着货物、物权凭证或者保险单的转移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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