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监督权与官员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
——基于宪法维度的思考
2016-06-24米恒中共枣庄市委讲师团山东枣庄277800
桂海论丛 2016年3期
□米恒(中共枣庄市委讲师团,山东 枣庄 277800)
论公民监督权与官员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
——基于宪法维度的思考
□米恒
(中共枣庄市委讲师团,山东枣庄277800)
摘要:公民监督权与官员的名誉权是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与政府关系的宪法问题,宪法价值更倾向于公民监督权的保护。平衡二者关系,应将宪法精神融入法律解释之中。公民监督权要明确界限,在防止名誉权受到过多侵害的同时,应清晰界定权力对公民监督权限制的尺度。
关键词:监督权;名誉权;合宪性解释;公民;官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民在网上就公共事务的发言讨论将日益热烈,其中涉及的批评性言论与官员①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会出现经常化的趋势,如何在法治框架内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就成为当今亟需应对的新课题。
一、监督权是宪法民主原则赋予公民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监督权是一个内容丰富、性质复杂的权利体系。就其性质而言,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属于政治性权利,国家赔偿请求权则属于非政治性权利,而控告权、申诉权既可以是政治性权利也可以是非政治性权利[1]。公民监督权与官员的名誉权不仅仅是私权利之间的民事关系,也不能单纯根据其严重程度升级到刑法中的诽谤罪,其核心是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与政府关系的宪法问题,因此,这类事件的冲突与平衡首先要从宪法的视角去审视②。
在宪法框架内国家权力正当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尊重多数人的意志,同时保证少数人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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