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审判视域下知识产权垄断“合法”与“非法”的界定
2016-06-24张海夫段学品西南林业大学云南昆明6504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09
桂海论丛 2016年3期
□张海夫,段学品(.西南林业大学,云南 昆明 6504;.云南大学,云南 昆明 65009)
论司法审判视域下知识产权垄断“合法”与“非法”的界定
□张海夫1,段学品2
(1.西南林业大学,云南昆明650224;2.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091)
摘要:知识产权垄断的“合法”与“非法”判定历来是困扰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难点之一。文章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切入点,分析探讨知识产权垄断合法与非法之间的三个基本关系,提出在我国目前以行政为主导的反垄断机制下,完善司法在甄别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方面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垄断;司法审判;合法;非法
一、判断知识产权垄断是否滥用成为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难题
知识产权具有合法的垄断性,这种“与生俱来”的合法垄断与反垄断法下的垄断之间的界限,往往存在交叉和模糊之处。主要涉及到垄断行为的界定困难、垄断与否的判断、认定垄断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裁决的处理、知识产权垄断与普通民事垄断的区别等。因而,如何认定前者——受保护的垄断转变成后者——受预防和制止的垄断,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认定的难题。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施行,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保该法的有效实施,理论研究方向也应随之转向执法领域。
2012年5月3日,最高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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