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尊严:基于权利维度
2016-06-24高兆明
桂海论丛 2016年3期
高兆明
摘 要:人因意识到自己是自由的而有尊严。人类从来不缺尊严,缺少的是普遍尊严。尊严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尊严不仅具有自觉意识的主观性,而且还具有普遍性与现实性双重意义上的客观性。人的尊严离不开个体承认与社会承认,相对于个体间承认而言,社会承认更为重要。
关键词:尊严;权利;承认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6)03-0032-09
在哲学层面为人权做内在性理论辩护时不得不提出尊严问题。相比较于来自美德维度的思考,来自权利维度对尊严的思考较为薄弱。关于尊严的权利维度追问就其要旨言主要有:人为什么要有尊严?人是否可以没有尊严或不要尊严?尊严的依据是什么?或者换言之,凭什么说一个人有尊严或没有尊严?人们能否就什么是尊严形成某种基本共识?尊严是主观意识,还是客观存在方式?一个人如何获得尊严?社会制度国家权力在尊严中有何作用?尊严是个体间私人性的,还是社会公共性的?本文拟从权利维度对上述基本方面做简要思考。
一、作为权利的尊严
“尊严”有两个侧面:作为气节操守的尊严与作为权利的尊严。前者主要属于个人操守的私人生活领域,后者主要属于公共生活领域。中国古人极为推崇人格及其尊严,讲英雄气概、大丈夫人格。人应当有“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应当有“不为五斗米折腰”的气节,应当有自己的道德人格及其尊严。这种人格精神与气节操守,即使是在今天仍然极为珍贵,值得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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