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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现状及规范途径

2016-06-16庞安然

商场现代化 2016年13期
关键词:规制上市公司

摘 要: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日趋成熟,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发展也越来越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去强制性披露规则之外的信息披露。我国的信息披露还不够全面,很多行为规范都没有达到国际化标准。整个信息化披露的现状较发达国家还欠完善。随着市场不断透明化和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增加,投资者对企业的相关信息更加关注,对于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所以,企业提升自愿信息披露质量非常重要。笔者就此点进行相关分析,希望能够在当今激烈的资本市场下对企业和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进一步规范提出相应对策,使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完善。

关键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规制

一、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1.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定尚不完善

现目前,我国在对于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上还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所以,很多上市公司还没有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目前,我国在关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面还不够完善。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1-6号文件的有关条款中关于强制性信息披露这一内容中提到“不限于此”,从这一点我们能够看出虽然它做出了对上市公司的一些信息披露要求,但是并没有具体的说明,不够清晰明确。如此不明确的条款就让自愿信息披露变得无据可依。不少上市公司抓住相关条款对自愿信息披露法规不明确这一漏洞,在进行信息披露的时候就变得随意和主观报喜不报忧误导投资者。相关部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导致即使发现上市公司在自愿信息披露方面有误导投资者的嫌疑也往往因为无法可依而无法有效管理上市公司。

2.监管部门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控不足

对于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我们其实是对于上市公司事前监督,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能够使上市公司提供更有投资参考价值的信息。对于相关监管部门而言,监管上市公司所提供的相关信息是否属实,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能够让投资者通过披露的相关信息对上市企业有一定了解帮助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定。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强有力关监管部门,导致很多上市公司在法律法规上打擦边球,在进行信息披露的时候随意性和主观性非常严重。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惩罚措施,让很多随意进行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得不到惩罚,这种误导投资者的恶劣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3.广大投资者对自愿性信息的利用能力较低

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现状看,我国大多数投资者自身缺乏专业素质,对于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缺乏辨别能力。面对一些不良上市公司披露的有意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投资者也不一定能够正确的分辨真假。正因为这样,提供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屡屡得利。不良上市企业的屡屡得利会让正规自愿披露的企业遭遇不公平竞争。由于我国大多数证券市场投资者都不具有专业素养,对于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和价值都不能做到正确的判断并且国内关于自愿信息披露的规范程度低这使得国内上市企业对于支援下信息披露作假更加肆无忌惮。最终导致我国证券市场混乱,不能健康发展。

二、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规范的途径

1.完善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关的规定的途径

在完善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方面,我国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成熟度要远高于我国,所以我国要学会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同时又要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合理的调整。首先,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来看,我国要以企业的竞争优势和竞争核心展开,列出的相关规定规范要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要在市场当中注意加强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意识,要让企业能够通过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来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其次,对于不同的行业,我国应该制定出不同的信息披露原则适应不同企业的发展。在资本市场当中,不同行业之间有不同的竞争力,我国在制定相关政策规范的时候要学会因材施教,能够制定出不同的政策适应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发展,让其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对症下药。这样更加能够保障制度的实施和有效性。很多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的时候很担心由于其他企业的不诚信导致自身在资本市场中缺乏竞争优势,从而打击了很多想要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的积极性。所以,在制定相关的政策规范的时候要注意适当性,要能够保护相关上市公司的一些私密信息,保持他们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积极性,避免发生不真实披露。同时,要确定不同的信息披露形式,不能千篇一律的进行,要让相应的信息披露形式有切实的可操作性,而不是纸上谈兵。通过注重不同行业的不同信息披露制度和规范,来让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更加真实可靠,这样就有利于投资者进行选择,提高双方的效率。

2.强化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职能

证券市场应该有相关的规定,企业在发布信息的时候也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同意。证券市场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职能的实施,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一定要加强监管,同时应该建立起一套专门针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发生任何虚假信息被披露的时候就要采取相对强硬的措施进行惩罚,防止企业之间为了赢取投资者而发布虚假信息。同时,证券市场的相关监管部门还要加强对中介的监督,防止某些企业通过中介机构来发布虚假的信息,对于中介机构评定企业的结果,监管部门要进行再次核定,做到事前强有力监督。

3.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中介机构应该发挥其积极作用。虽然是否愿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决定,但是中介机构可以通过其作用来激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在这方面,中介机构就可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注册会计师的对披露的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审核,能够提高上市公司在市场中的可信度,赢得更多投资者。中介机构可以运用自身优势和具备的专业能力来对公司内部信息进行一定的了解,来对公司的各方面进行分析评定,通过结果来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以备投资者能够通过对上司公司的相关信息的了解从而进行的更好的选择,让投资者的选择更加科学和准确。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上来看,我国的中介机构由于发展较晚,规模较小,各方面资质能力不足,相关水平相比较发达国家的中介机构水平来将还差之甚远,所以,在中介机构内部也存在很大的竞争。中介机构自身的信誉如果不能得到保证,那么中介结构对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做出的评定结果肯定可信度也不高。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证券市场上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其相关行为。中介机构自身也需要规范自身相关行为准则,不断学习发达国家的相关运作流程,提高自身信誉,让我国的资本市场能够健康发展。

4.加强事后监管,追究相关各方违规后的法律责任

我国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于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要进行及时从监察,是否符合规范,是否真实有效,对于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如果有不实或者不规范的,要采取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还要注意,很多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渠道的时候往往是根据企业提供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来进行,如果投资者所得到的信息有误,就很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额的资金损失,这个时候,证券监管机构就要对投资者负责,对于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要找到相应的上市公司来进行赔偿,这样才能够规范整个证券市场。同时,要督促相关中介结构提高法律意识,让他们能够有较强的责任意识,通过制定一些针对中介机构的政策来防止中介机构联合企业来共同欺诈投资者。相关监管部门要尽到监管职责,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降到最低,保障投资者权益。

5.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引导自愿性信息披露

在面对市场中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问题上,我国也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也在不断的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由于很多企业自身缺乏责任意识,加上很多企业没有健全的规范制度和很多工作人员缺乏职业操守,导致企业提供的信息很多存在虚假的情况。同时,在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这方面,我国还没有制定出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治理。现目前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资源性信息披露主要还是要依靠企业自身的健全、规范的制度。企业要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不良行为,董事会要加强监督管理的作用,要对股东行为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出现不正当行为,损害企业利益。同时,企业要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实施,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能够赢得投资者的信任,让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准确的识别,这样才能够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帮助。同时,要善于利用契约来规范浮动和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通过有效的契约条款来约束双方行为同时又能够有强有力的激励措施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充分发挥契约的价值,让公司能够在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下实现自我管理,实现公司信息透明化,让公司诚信度在市场中处于较高地位。

6.借鉴“安全港规则”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保护,要防止上市公司因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因而造成一些法律后果从而打击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积极性。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安全港规则”来保障企业政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这个原则就是指只要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财务信息所属真实,那么因为企业所提供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而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企业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就能够加大企业进行真实信息披露的行为。从这一点上我们能够看出,我们不仅要重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还需要注重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上市公司提供的真实有效信息,投资者也是自愿进行投资,以此而造成的后果就应当免除企业的法律责任。这样也能够避免由动机不纯的投资者给企业带来伤害。

三、结语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扩大,上市公司是否能够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供投资者参考已经成为企业能否发展得更好的一个重要条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信息披露效果来说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笔者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所存在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相关监管力度还不够足以及我国很多投资者自身素质不高,辨别信息能力较弱的方面来分析其现状,提出了我国可以通过不断完善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定、加强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加强中介机构的职能、加强事后监管、上市公司加强自身内部管理和借鉴美国的“安全港规则”来改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所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让相关部门得到解决方案,让我国资本市场更加规范合理,发展得更加好。

参考文献:

[1]王丽云.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2]张亚连.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与思路[J].会计之友(下旬刊),2008(01).

[3]王华,徐军辉.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问题研究——基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05).

[4]梁飞媛,著.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与监管[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

[5]凌艳平,著.基于博弈论的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研究[M].湖南大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庞安然(1994.02- ),女,汉,重庆市綦江区,本科,长江师范学院,专业: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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