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之争议与功能
2016-06-16周继月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功能
摘 要:物权行为无因性这个形而上的物权行为无因性概念在各国均受到较大争议,可是德国仍在延续这一理论,原因必然为这一理论制度有其存在的功能。对无因性原则的最经典的表述就是萨维尼的“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论断。德国民法典制定之际,支持物权行为无因论的观点占了上风,这种既便于认识法律关系本质又便于法律适用的理论上升到了德国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但学术界对物权行为无因性一直存在质疑的声音。
关键词:物权行为无因性;争议;功能;挑战及修正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意义
目前学界之通说认为物权行为是直接以物权变动(设定、移转、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之法律行为,系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德国民法学在提出物权行为概念后进一步肯定其独立性的必然结果,它包含两成含义:外在的无因性与内在的无因性。所谓外在的无因性,从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原因行为之效力,不影响结果行为之效力。而内在的无因性则是指从结果行为本身而言,原因被从中抽离,其无需原因,不以原因为生效要件。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学界争议
物权行为无因论最大的争议在于其抽象性引起之争议及 违背交易活动中公平正义之争议。
在德国,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提出后就引起争议。期中最强烈的批评是德国当时最著名的自由派法官奥拓·冯·吉耶克,从其理论出发,反对抽象性原则的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提出了三个否定性结论:(1)物权行为理论是拟制的,现实生活中没有所谓的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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