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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公共冲突化解机构的比较与启示

2016-06-15杜宁宁南开大学天津300350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常 健 杜宁宁(南开大学,天津300350)



中外公共冲突化解机构的比较与启示

常健杜宁宁
(南开大学,天津300350)

摘要: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公共冲突化解机构在专门性、专业性、机构属性、人员构成、资金来源、协议约束力等方面具有许多共同点,但也存在一些重要的差异。为了提升公共冲突化解机构的效能,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冲突化解机构的法律和制度支持,细化专业分工,更多吸收专家参与,并建立各类冲突化解机构的统一规范和交流平台。

关键词:公共冲突;冲突化解;冲突化解机构

杜宁宁 男(1990-)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市场经济体制所导致的利益多元化,使社会各群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和冲突倍增,从而对国家的公共冲突化解机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所谓公共冲突化解机构,是与法院、公安机关等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相对的公共组织,它主要通过斡旋、调解、仲裁等方式促使冲突相关各方达成协议,使冲突得以化解。从国内外公共冲突治理的经验来看,仅仅依靠公安机关和法院等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不足以有效和及时治理日益增多的公共冲突,加强公共冲突化解机构的建设是提高公共冲突治理能力的可行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大力加强公安和司法机构建设的同时,也积极开展公共冲突化解机构的建设,各级信访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类专业调解组织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和完善。但相对于处于高发阶段的各种公共冲突来说,中国公共冲突化解机构的化解公共冲突的效能和效率还远远无法满足需求,需要在法律依据、组织形式、人员构成、职责与权能、专业化程度等诸多方面进行转变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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