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德法则到自然法权
2016-06-14王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人性
王晨
摘 要: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必须以自然权利为基础,但在康德的立场上,这种意义上的自然法必定是假言命令。如何在自然法学说中容纳自然权利,同时又不使自然法沦为假言命令,《道德形而上学》对此做出了尝试。康德拒绝霍布斯关于不存在客观目的的断言,并在论证人性作为客观目的的基础上奠定了道德法则的基础,但如何从道德法则推导法权,这却成为一个难题。通过分析胡弗兰德和早期费希特法权推导的失败尝试可以看出,直接从道德法则发展法权论的方案不可能成功,为此《道德形而上学》选择了另一条道路,即在道德法则的运用维度中区分理性的法权立法和伦理立法,从而完成了从道德法则到法权的推导。
关键词:康德;人性;道德法则;自然法;自然法权
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2.02
一、引言
提起自然权利,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一种与自然义务判然有别的东西,它标明了主体与生俱来、能够自主决断的行动领域,但对于传统自然法来说,什么是自然权利,这只有根据自然法才能得到解释。在传统自然法语境中,自然权利毋宁说是自然正确。履行自然义务是一种自然正确,从他人履行自然义务的行动中获利也是一种自然正确,因违背自然法而接受惩罚同样是一种自然正确,但它们显然不是什么自然权利[1]。把自然权利看作不仅在根据上完全独立于自然法,而且反过来成为推导自然法的基础,这是现代自然权利论区分于传统自然法的基本特点,相应地,自然权利也就必须与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正确不同,它必须是道德语言中的一个全新要素,以至于绝不能被轻易还原为自然义务,进而被还原为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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