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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的“重农”与“抑商”

2016-06-13何海林�オ�

中学教学参考·语英版 2016年5期

何海林�オ�

[摘要]王安石的重农抑商在变法前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因暴露“敛财”的本质,导致变法失去民心而最终失败。“抑商”主要是抑制富商大贾任意剥削、兼并农民,将商业资本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是国家适当干预经济的表现。王安石的重农抑商带有明显的北宋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时代烙印。

[关键词]富国之法重农抑商成效与实质

[中图分类号]G633.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058(2016)130093

一、富国之法中的“重农”与“抑商”

首先,王安石认为,为了使农民有从事生产的良好条件,相应出台一些富有成效的“重农”措施。一是实行方田均税法,抑制土地兼并。要求对各州县已垦种的土地作一次清查,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进行丈量。丈量后,核实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也不例外。豪强地主隐瞒的大量土地被清丈出来,他们不得不据实纳税;而那些靠山林荒地为生的农户免除了赋税负担,得到了实惠。

二是实行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原来承担差役的农户,按户等出免役钱,不再服役,政府用所收入的免役钱雇人充役。原来不承担徭役的官僚形势户、单丁户、未成丁户、僧道户和城市的上五等户,也按其田产数量减半出“助役钱”。百姓出钱代役,保证了他们的生产时间,提高了其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过去一切无服役义务的官吏、僧道同样需出钱助役,也比较公平。

三是“为之修其水土之利”,推行农田水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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