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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效力认定

2016-06-08张俊

新西部·中旬刊 2016年5期

张俊

【摘 要】 借用、盗用或者伪造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是婚姻登记瑕疵的一种形态,因牵涉冒名和被冒名两个婚姻,效力较难认定。理论界尚且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实务界裁判无法律依据,审理结果也不尽相同。本文从婚姻登记、登记瑕疵的法律属性入手,通过与未登记的比较,指出实务界错误的做法,最后借鉴日、法、德三国相关规定,联系我国的立法实际,提出解决认定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效力的途径。

【关键词】 冒名;登记瑕疵;婚姻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1、登记瑕疵的婚姻效力问题

小勇与小芳相恋,因小勇年龄未到法定婚龄,小勇借单身汉阿根的身份证与小芳登记结婚,后两人感情破裂,小勇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与小芳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小勇与小芳的婚姻关系,最后认定小勇假借他人的身份证与小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故小勇、小芳之间被认定为同居关系。[1]此案件是关于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的被冒名婚姻和冒名婚姻效力的认定,即如何认定阿根和小芳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小勇和小芳之间的婚姻关系。就前者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阿根和小芳欲撤销该婚姻登记,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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