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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法的理念解释与适用

2016-06-08胡洋

新西部·中旬刊 2016年5期

胡洋

【摘 要】 在规范刑法之争上,行为无价值更具有理论优势。结果无价值在被害人同意问题上不能贯彻到底。法益的概念同样具有模糊性,只是经验性的后天裁判工具,不具有规范的先验自在性,因此不能单独成为违法的判断基准。行为无价值认为,在裁判规范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被害人决定的,也不是客观上结果的利益大小单独决定的,而是应当由法益和规范共同决定的。规范是法益侵害处罚的基础,我国现行国情不宜实施结果无价值,采取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相结合的新行为无价值较为适宜。

【关键词】 规范论;刑法理念;司法适用;解释

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与大陆刑法学的历史轨迹相似,我国刑法学派之争的要点,也已经超脱了单纯新派主观和旧派客观主义的窠臼,在客观主义刑法观的内部,形成了违法论的结果无价值和新行为无价值的对峙。所谓结果无价值,是指刑法中违法判断的标准只考虑行为人对社会事实及法益有无造成侵害,而不考虑规范或社会关系危害的影响,行为无价值的刑法理念是指在法益侵害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行为人有无侵害规范或产生动摇法规范危险的影响,以此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论上,在未遂犯、被害人同意和违法阻却事由问题上,结果无价值的刑法观都会产生疑问和适用困境,在我国采用行为无价值的理念是妥当的。

一、未遂犯危险的规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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