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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把房产给儿子如何办理才能放心

2016-06-07

伴侣 2016年6期
关键词:撤销权女方义务

问:

我有儿女一对,女儿已经出嫁,儿子还没有结婚。5年前,丈夫因病去世,我一直与儿子共同居住。儿子去年交了一个女朋友,最近准备结婚,并要求我把我的房产过户给他。对于儿子的要求我有些顾虑,一是担心万一将来儿子离婚,女方会分走部分房产;二是担心儿子得到了房产,结婚后会对我不好。请问:我该如何做才放心?

答:

你的担心不是多余的,你可以采取以下两种保险做法:

一是签订赠予协议,明确房屋赠予儿子一人。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你不想让房子成为儿子和儿媳妇的共同财产,可以在赠予协议中明确该房屋是赠予儿子一个人的,与其配偶无关。这样,该房屋就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即使儿子今后离婚,女方也无权分割该房产。

二是在赠予协议中附加义务。由于你担心儿子得到房产后会不孝敬你,因此你可以在赠予协议中约定儿子对你应履行的义务范围,即依法签订一份附义务的赠予协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一)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予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据此,如果你儿子没有履行赠予协议所约定的义务,那么你可以依法撤销赠予,要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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