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参与公职人员洗钱活动的利益关系人身份识别研究

2016-06-06张燕华薛耀文

金融发展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关系人代理人公职人员

张燕华 薛耀文

(1.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2.山西师范大学,山西 临汾 041000)

参与公职人员洗钱活动的利益关系人身份识别研究

张燕华1薛耀文2

(1.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2.山西师范大学,山西 临汾 041000)

不法公职人员时常利用利益关系人来洗白其违法所得。本文在对参与公职人员洗钱活动的利益关系人范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从行为科学的角度提出利益关系人身份识别流程,并对利益关系人身份识别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模糊性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识别策略。通过利益关系人识别出幕后操纵洗钱的利益主体,之后提出通过比较利益关系人与利益主体的身份重合度判断利益关系人的洗钱风险,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身份重合度模型图对利益关系人的洗钱风险进行具体研究,并利用洗钱案例进行了应用分析。

公职人员;客户身份识别;利益关系人;洗钱风险

一、引言

近年来“白手套”现象越来越流行,已经成为一种更加隐蔽的洗钱方式。但对于“白手套”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普遍认为“白手套”是用于协助别人清洗“黑钱”的人。

为掩人耳目、避免关注,贪腐官员在获得不法资金后并不会亲自出面、直接经手,而是通过其配偶、子女、亲朋故旧、下级等利益关系人在台前打理相关事宜。一般来说贪腐官员的背后总能发现一些关系密切的人。如杭州市原副市长许某通过其妻、其子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洗钱数千万;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总经理张某通过其司机张某以及外甥石某漂洗大量赃款。政治公众人物以及国企高管通过利益关系人的方式进行洗钱,而当前反洗钱制度对于公职人员利益关系人的识别又处于相对真空状态,因此有必要对参与公职人员洗钱的利益关系人的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问题进行研究。

二、文献综述

对于公职人员腐败洗钱问题,国内已经进行了相当多的研究。相对于一般行为人的洗钱犯罪,张岱、薛耀文(2014)研究发现,公职人员在其上游犯罪、资产处置方式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并且这种特殊性可以归结为公职人员职务的特殊性。田婧等(2014)通过研究发现在公职人员三种洗钱模式中,其本人均不构成洗钱罪主体,据此提出了狭义公职人员洗钱罪定义。我国当前的反洗钱制度对公职人员和一般人群的监管并没有明显区别,在公职人员洗钱立法方面存在较大缺陷,这也导致当前的反洗钱制度在打击腐败洗钱时显得捉襟见肘。

随着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的推广,国内对客户洗钱风险的研究更多地针对一般人群。对于客户身份一致性条件下的洗钱风险评估,冯与宴(2014)、金勇(2010)利用决策树算法对客户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张燕华、薛耀文(2015)采用实证的方式通过提取客户的一些基本属性比如地域、业务类型、职业等因素,使用熵权法确定一个客户的洗钱风险。对于公职人员洗钱风险,国外发布了较多的指导文件,《Guidance on Obtaining and Retaining Beneficial OwnershipInformation》指出由于名义账户持有人会隐瞒真实所有人的身份,如果账户持有人与实际收益人身份不一致会显著提升洗钱风险等级。沃尔夫斯堡(2002)也认为代理客户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因为银行无从了解这些交易的真实性质。欧阳卫民(2009)把公职人员洗钱方式归结为边捞边洗、连捞带洗、先捞后洗、跨境洗钱等几种,相对于跨境洗钱,前三种洗钱方式一般都会牵涉到自己的家人、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群。《人民日报》也指出近几年查处的一些贪腐大案大都具有“全家腐”的典型特征。伊铭(2003)在分析腐败与洗钱的关系时认为腐败与洗钱从来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这些案件大都是根据贪污腐败来进行处置,反洗钱监管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有学者指出我国当前对腐败洗钱风险缺乏科学的认识,反洗钱系统对于腐败资金的监管缺乏预警指标以及风险提示。截至目前,国内并没有出台针对公职人员洗钱的相关文件,相关研究更多的是从宏观层面进行分析,如果某些行业被认为容易发生严重贪腐行为,那么这个行业的人群具有较高洗钱风险。因此,对于那些普遍通过利益关系人协助洗钱的贪腐官员,其利益关系人的身份识别以及洗钱风险判断成为本文的研究重点。

三、公职人员洗钱利益关系人范围界定

最早使用利益相关者概念的经济学家是安索夫(Ansoff),后来逐渐演变为利益相关者理论。这些研究大都是基于企业的角度,比如:查卡姆(Charkham)按照利益关系人与企业是否存在交易性合同关系把利益相关者分为契约型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型利益相关者。

对于反洗钱领域的相关研究,三大国际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FATF、欧盟第三反洗钱指令)中只有欧盟第三反洗钱指令对政治公众人物(PEPs)家人及其关系密切之人的范围进行了概括。2013年6 月FTAF针对《THE FATF RECOMMENDATIONS》中第十二条以及第二十二条政治公众人物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发布了《FATF GUIDANCE-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 (recommendations12 and 22)》,该文件规定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文化结构并不相同,FATF并没有给利益关系人一个明确定义,但是FATF规定对于政治公众人物利益关系人的范围界定不能太过于宽泛和狭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及第七条都有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但并没有给利益关系人一个明确的定义,在监管实践中也没有给出特别要求。目前国内文献中针对利益关系人这一概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税收领域,反洗钱领域相关概念还没有清晰的解析。

通过对相关贪腐洗钱案例研究发现,参与公职人员洗钱的利益关系人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身份类利益关系人;二是共同利益类关系人。身份关系类利益关系人是以血缘、姻亲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小团体,其范围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夫婿、同胞兄弟姊妹等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只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三代人,考虑到我国传统的家族观念,叔侄、堂兄堂弟等远亲也考虑在内。有时候贪腐官员为了保护自己的家人,加上资本托庇与权力寻租的盘根错节,使得在打击以政治公众人物或者国企高管为主体的洗钱犯罪时就必须把利益关系人的范围扩大到除身份类利益关系人以外的共同利益类关系人,其范围主要包括秘书、司机、情妇(夫)、上下级、生意场上关系密切的人群,有时同学、同乡也在考虑的范围。

四、异化条件下客户身份识别流程

使用银行账户洗钱与使用现金洗钱的主要区别在于异常交易特征的辨识,客户身份识别的流程是一致的。如果一个利益主体获得了赃款,然后使用自己的真名实姓通过金融机构去处理这些赃款,只需通过简单的客户身份识别,就能掌握其具体身份、职业、地区分布等因素。但多数情况下为掩人耳目、混淆视听,利益主体并不会亲自出面。相对于一致性条件下客户身份识别,如果利益主体不亲自出面而是由其利益代理人出面协助去处理赃款,这种情况下对于刻意掩饰隐瞒其真实身份及交易目的的利益主体的身份识别难度就要大得多。为此,本文把赃款拥有人称为利益主体,把赃款处置人称为利益代理人,两种人身份不一样,称为客户身份异化。下面将对异化条件下客户身份识别的流程进行研究。

一是公职人员由于身份的特殊性,一般不会亲自出面而是通过利益关系人处理赃款。而在我国这一关系型社会中,家属成员牵涉到贪腐官员腐败洗钱案件的范围更广、程度更深。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在获得不法资金后首先会想到改善家人的生活状况,然后才会考虑其他的需求。因此,当交易主体的某笔交易表现出异常特征需要对其利益关系人进行识别时,首选考虑交易主体是不是公职人员,如果是则直接进行加强型客户尽职调查(EDD)。

二是如果交易主体不是公职人员,首先需要对交易主体的身份类利益关系人进行识别,尤其配偶、子女。鉴于中国人传统的家族观念,必要的时候家族内的一些远亲也在考虑的范围内。若身份类利益关系人中出现公职人员,需要根据交易主体与公职人员之间关系强弱决定下一步的识别措施。如果两者之间的关系密切度超过预设的阈值α,需要执行加强型的客户尽职调查,小于α则执行标准尽职调查(SDD),这也是“风险为本”监管思路的具体体现。

三是如果身份类利益关系人中没有发现公职人员,下一步需要对共同利益类关系人进行识别。如果同样没有发现公职人员,该笔交易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笔正常交易,实施该交易的主体很可能就是一个在办理自己正常业务的普通人,终止该笔交易审查。如果存在公职人员,同样需要判断两者关系密切度,超过预设的阈值 β执行加强型的客户尽职调查,小于β则执行标准尽职调查。

客户身份识别的目的就是过滤掉那些正常交易的客户,对于筛选出来的具有较高可疑的对象可以从多个角度对其进行监测。比如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监测,张乔(2014)提出对于公职人员可以从收入、消费两条主线进行监测等等。具体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如图1所示。

图1: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图

五、异化条件下利益关系人身份识别研究

(一)利益关系人身份识别措施

识别出异常交易之后,需要采取一定措施确定实施该交易的客户身份以及幕后利益主体的身份。FATF发布的《FATF RECOMMENDATIONS》第十条以及第十二条明确列出客户身份识别的措施,第十二条又提出对于政治公众人物不管是作为一个利益主体还是利益代理人除了要采取常规的客户身份识别外,还需要额外进行一些识别措施。对于政治公众人物身份识别问题,FATF又于2013年发布了《FATF GUIDANCE-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针对上述文件第十条及十二条又提出具体的实施细节,同时还要求金融机构根据风险为本的方法决定这些措施的识别程度,具体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一是确定客户身份,使用可靠的信息核实客户身份,可能的话还可以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二是确定利益主体身份,并且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利益主体身份。

三是在合适情形下获取业务关系的目的及其潜在意图的信息。

四是对业务关系进行持续的尽职调查。

这些只是FATF从宏观层面上对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实践中这些要求对于各国金融机构和反洗钱监管部门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尤其对于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的我国。对于可能存在代理关系的情况,《办法》认为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具体采取什么方式无从知晓。当前金融机构对于客户身份识别基本上采取一视同仁的办法,都是通过核对身份证件、登记身份证信息进行识别,对于洗钱风险较高的政治公众人物或者国企高管及其亲属并没有额外的识别措施。对于当前金融机构在利益关系人身份识别上可能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及相对应的识别措施,本文归纳为如下两大类:

1.使用真实证件办理业务。利益主体通过自己的亲戚朋友协助自己办理业务,这些代理人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使用自己真实的身份证件办理业务,这一种是最为常见的、也是最理想的情况,客户身份识别难度相对较小,一般通过银行开户资料可以获得客户的真实身份。对于利益关系人的识别,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金融机构可以自己构建内部数据库,或者采用一些现成的商业数据库,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早的外资银行使用了诸如“Blacklist”、“WORLD CHECK”、“FACTIVA”等数据库辅助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筛选过滤,其中“WORLD CHECK”和“FACTIVA”可以查询到地市一级现任和曾任领导姓名及其亲属的基本信息,可以对政治公众人物利益关系人进行有效识别。

2.使用假冒、伪造或者购买的证件办理业务。对于使用现金洗钱的犯罪分子来说,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利用银行内部身份证识别系统的漏洞使用假冒的或者伪造的证件办理业务。2015年央视曝光犯罪分子利用假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来历不明的证件可以办理银行卡、开通网银或者直接通过购买的银行卡办理各种业务,给洗钱留下较大隐患。对于购买的银行卡,即使追查也是追查到开卡人这一级,用卡人这一级就很难进行追查,这种情况下的客户身份识别也是最为复杂的,通过登记的身份证信息无法查清匿名存款人真实姓名、地址等个人详细信息。针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银行监控录像、存款单上留下的指纹以及单据签名进行分析,通过指纹识别技术、笔迹鉴定技术以及人脸识别技术识别其真实身份,然后可以采用常规手段对其利益关系人进行识别。

(二)利益代理人与利益主体身份重合度研究

公职人员本人出面洗钱,其洗钱风险很容易判断,因为其本身就属于高风险人群。但是对于通过利益代理人进行洗钱的公职人员来说,比如一个人在广东获得了赃款,通过自己的亲戚或者朋友在其他地方进行洗钱,这种情况首先需要根据利益代理人找出幕后利益主体,很难直接对利益主体的洗钱风险进行判断,本文提出通过比较利益代理人与利益主体的身份重合度来判断利益代理人的洗钱风险。

不管是对于代理人还是利益主体,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通过身份证在线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但这些信息都是孤立存在的。通过一系列措施识别出代理人真实身份之后,有必要把代理人与幕后利益主体身份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协助利益主体掩饰、隐瞒其不法资金,利益代理人与利益主体之间一定存在着非比寻常的关系,他们之间很可能存在着某种交集。这里的交集不仅包括身份上的交集还包括生活、学习、工作中的交集,身份上的交集主要指自己的亲戚朋友,即本文开头所界定的身份类利益关系人。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的交集主要指前述共同利益类关系人,用现在媒体提到最多的一个词形容就是“圈子”。通过对洗钱案例研究发现,在洗钱过程中更多的是直接利益关系人参与(主要包括直系亲属),也有间接利益关系人参与,很多公职人员碍于自己的身份,不会让自己的配偶、子女等一些关系较近的亲属直接插手,而是通过他们的利益关系人在前台进行操作。比如:国家规定领导干部家属不能经商,为了掩人耳目很多领导干部亲属并不直接出面开办公司,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开办一些空壳公司,并且这些公司很少出现亏损的情况,其实质就是把各种来历不明的资金通过开办的公司漂洗成“白钱”。

当金融机构发现具有洗钱嫌疑的代理人之后,首先需要对代理人进行利益关系人识别,找出具有较高洗钱嫌疑的幕后利益主体。然后判断利益代理人与利益主体之间的身份重合度,本文认为他们之间的重合度越高,利益代理人发生洗钱风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三)利益代理人洗钱风险判断

对于通过利益代理人与利益主体身份重合度判断利益代理人洗钱风险的问题,本文构建二者身份重合度模型图,便于问题的分析,将该模型图放在坐标系中,其中横坐标X代表利益代理人与利益主体的关系密切度(见图2)。

图2:身份重合度模型图

图3:风险趋势图

通过分析可知重合面积表达式S=2(S1-S2),其中S1为重合面积在左侧圆中所对应的扇形面积,S2则是对应的三角形面积。

经过计算得出:

为了转移视线再结合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贪腐官员在获得不法资金后一般会考虑将财产转移到子女、父母以及配偶名下。现在假定某公职人员的近亲属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如果儿子和利益主体关系密切度a的取值为,配偶为,通过计算机可以很容易计算出其子对应洗钱风险为0.9364,配偶洗钱风险为0.8097。

通过计算不同a值所对应的洗钱风险,可以得到两者之间的大概趋势关系如图3所示,对于代理人的洗钱风险相关部门可以设定一个临界值,当代理人洗钱风险超过临界值时需要接受更深层次的调查。由于身份类利益关系人和共同利益类关系人同利益主体的关系密切度存在较大差异,计算出来的洗钱风险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于身份类利益关系人和共同利益类关系人需要分别设定一个临界值α以及β。

六、客户身份识别在洗钱案例中的应用分析

案例一:丁某为某国企高管,因将某公司的海运业务承包给香港某船务公司接受该船务公司经理周某170万美元好处费。丁某首先在香港某银行开立个人账户,授意周某将170万美元好处费汇入该账户,然后丁某将资金分别汇往本人账户、其父母及妻子的银行账户中,并进行分拆结汇。丁某家族洗钱犯罪流程如图4所示:

图4:丁某及其家属洗钱流程

该洗钱案例具体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如下:

一是客户身份识别:2006年1月初,反洗钱部门接到可疑交易报告,在2005年8月—2006年1月期间,丁某在香港某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陆续收到境外汇款累计170万美元,之后通过分拆结汇、“化整为零”等典型洗钱手法将资金从一个开户人账户转往四个开户人账户。相关部门以丁某为中心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掌握到丁某为某国有控股航运公司的大型项目部副总,并且其余账户开户人分别为丁父、丁母以及丁妻。

二是身份重合度研究:本案例中最关键的一点是丁某与账户持有人的特殊关系,表现出异常交易的账户都是以其父母、妻子等亲属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这些都是利益关系人身份识别中需要优先考虑的身份类利益关系人,和利益主体身份重合度也是最高的,这里假定其妻子以及父母所对应的关系密切度a的取值分别为,通过上述身0.9364、0.8729、0.8097。

案例二:张某在2004—2013年担任某国企高管期间收受江某、游某等人人民币9780万元、港币238万,贪腐总资金过亿。之后张某授意其司机张某、外甥石某成立多家空壳公司,将对公账户资金转移到境外妻女的账户上。张某洗钱犯罪流程如图5所示:份重合度公式可以得出其对应的洗钱风险分别是

图5:张某及其亲属洗钱流程

身份重合度研究:

由于张某是一名裸官,该洗钱案件中并没有出现身份类利益关系人。在此洗钱案例中外甥石某以及司机张某都可以看成共同利益类关系人,如果直接使用上述公式进行计算很可能得出两人的洗钱概率都低于0.5,不能真实地反映现实情况,需要根据计算出的洗钱概率与上述设定的阈值β进行比较。因此,在排除张某身份类利益关系人参与的情况下,外甥石某以及司机张某都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

通过对上述两例洗钱案例研究发现,在一起洗钱案件中身份类利益关系人和共同利益类关系人不一定会同时出现,某权威人士曾通过京华时报透露,在我国贪腐案件中家属共同参与的比例高达81%,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对于具有较高贪腐特征公职人员洗钱的识别首先从身份类利益关系人着手,这也是我国腐败家族式洗钱的典型特征。而一部分贪腐官员为了躲避追查会故意避开自己的家属,如果身份类利益关系人没有发现异常交易特征或者存在异常交易仍不足以排除其他人参与洗钱的情况下,则需要提高共同利益类关系人的关注级别。

七、结论及建议

相对于一致性条件下的客户身份识别,异化条件下的客户身份识别难度要大得多。金融机构即使掌握了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由于这些信息都是孤立存在的,也很难判断一个客户是否涉嫌洗钱,只有同其家庭成员或者关系密切的人群联系起来才能判断其交易背景以及洗钱风险。虽然《办法》中要求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交易的实际收益人以及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确认是否存在代理关系,实际中这些都是很难做到的。对于当前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和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相比,制度的执行力度显得更为重要,2010年中组部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及以上的官员申报个人工资、各类津贴奖金,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婚姻状况等14项内容,2015年北京、贵州、海南等数十省份的部分城市将上报范围扩大到科级干部,但是多年来“只填报不审核”的做法对打击我国的腐败问题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由腐败引发的洗钱问题也有越演越烈之势。央视2014年曾曝光某商业银行在明知客户资金来源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伪造相关文件以投资移民的名义协助客户往国外转移资金,2015年再次曝光客户通过购买的证件可以在银行顺利办理业务,这些都给反洗钱工作带来较大隐患,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度。

二是构建一定级别公职人员信息库。近几年查处许多贪腐官员家中窝藏大量现金,而不敢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转移,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性。对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短期内很难取得显著的效果,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由专职机构建立一个类似“worldcheck”的数据库构建公职人员家庭关系网,定期对其进行更新维护,一旦有公职人员家属或者关系较近的人群出现可疑交易行为,对其重点监控。对于上游腐败犯罪可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三是权利的监督与制约。“白手套”现象盛行归根结底还是权利任性的问题,需要加强对权利的监督与制约,比如2015年5月4日上海市公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该文件规定一定级别官员配偶及其子女禁止经商办企业,杜绝“一家两制”。除此之外还要明确划定领导干部与商人交往的边界,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1]http://www.ccdi.gov.cn/yw/201505/t20150514_ 56423.html.

[2]Hellman,Joel&Kaufmann,D.2001.Confronting the challenge of State Capture in Transition Economies[J]. IMF’s Finance and Development,Sep.

[3]Guidance on Obtaining and Retaining 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FIN-2010-G001).March 5,2010.

[4]Wolfsberg.2002.Wolfsberg AML principals for Correspondent banking[J/OL].http://wolfsberg-principles.com,November.

[5]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5-8/18/nw. D110000renmrb_20150818_2-07.htm

[6]The FATF Recommendations.PDF.2012.

[7]FATFGUIDANCE-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recommendations 12 and 22).PDF.2013.

[8]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4/09/c_11 14907871.htm.

[9]张岱,薛耀文.不法公职人员非法资产处置及其洗钱特征分析[J].西南金融,2014,(3).

[10]田婧,薛耀文.公职人员洗钱行为分析及其洗钱罪内涵探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4,(10).

[11]薛耀文,田婧.论洗钱罪的立法完善—基于公职人员洗钱的行为分析[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12]冯与宴.基于UIB决策树算法的客户洗钱风险评估[D].湖南大学,2014.

[13]金勇.基于决策树算法的银行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研究[D].中央财经大学,2010.

[14]张燕华,薛耀文.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评估[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3).

[15]欧阳卫民.中外洗钱案例评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6]伊铭.反腐败必须反洗钱[J].党风与廉政,2003,(7).

[17]侯建强,王喜梅.防治腐败的反洗钱制度创新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3,(5).

[18]张乔.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监测研究[D].太原科技大学,2014.

[19]孙玉刚.客户尽职调查的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J].武汉金融,2009,(1).

Research on the Identificationof Stakeholders Involved in Public Officials’Money Laundering

Zhang Yanhua1Xue Yaowen2
(1.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xi Taiyuan 030024;2.Shanxi Normal University,Shanxi Linfen 041000)

Illegal public officials often take the advantage of their stakeholders to launder their illegal income.This paper first defines the range of stakeholders involved in public officials′money laundering,puts forward a proc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havior science to identify stakeholders and for theambiguous problemsthat may exist in this process this paper also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identification measures.This paperidentifies the interest subjectbehind the scene through stakeholders and then proposes to judge astakeholder′s money laundering risk by comparing the identification coincidence degree of stakeholders and interest subject.On this basis,this paper constructs the model diagram of identifying the coincidence degree for specific research,meanwhile money laundering cases have been applied to illustrate it.

public officials,customer identification,stakeholders,money laundering risk

F830

A

1674-2265(2016)03-0024-07

(特约编辑 齐稚平;校对 SZ,GX)

2016-1-1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法公职人员洗钱行为及其洗钱网络拓扑结构分析》(71273159);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20145012)。

张燕华,男,河南驻马店人,太原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方向为反洗钱监管;薛耀文,男,山西运城人,山西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金融监管与决策科学。

猜你喜欢

关系人代理人公职人员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方向与轨迹
公职人员进修政策应该向基层倾斜吗?
Chinese online literary works gain huge overseas readership
浅谈证据保全公证中如何保护利害关系人的个人隐私
3.如何组织当事人辩论?
企业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其关系状态
企业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其关系状态
张怀芝减薪有高招
尊崇法治,从国家公职人员做起
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