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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适用思考

2016-06-04房广亮

理论探索 2016年3期

房广亮

〔摘要〕 我国司法界对利益衡量方法给予了较高关注并在实践中自觉加以运用,其司法适用呈现出案件数量上升、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案件涉及地域较广的现状。从简单案件中的主动适用到疑难案件的被动适用、从追求正义的能动性到结果导向的妥协性、从基于前见的初步判断到基于规则的结果证成,这些特点同时存在,彰显了司法能动主义和克制主义的双重功效。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适用有着基本的目标追求,实质判断阶段应追求现有法制框架内最大的正义,实现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平衡;结果证成阶段应追求衡量判决的最大可接受性,实现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法性的契合。

〔关键词〕 利益衡量方法,司法适用,目标定位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3-0104-08

一、利益衡量方法司法适用的现状

在我国,法官既承认利益衡量方法易产生主观恣意,又强调在坚守限度和规范性的前提下,为法院合理履行职能、妥善化解纠纷和充分发挥衍生功能,希望通过严格规制下的积极运用去寻求利益衡量方法的个案正解。〔1 〕21甚至有法官认为,司法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在运用着利益衡量方法,司法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自己的智慧对冲突的利益、价值进行评价、取舍的过程。〔2 〕出于审判需要,最高院在2012年出台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中正式确认了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使用中的地位,要求法官正确运用该方法,综合考量案件所涉各种利益关系,对相互冲突的权利或利益进行权衡与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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