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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文化权的侵犯

2016-06-02陈群辉马正河邓培军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10期
关键词:监护人

陈群辉 马正河 邓培军

摘 要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公民享有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等三项文化权能。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文化权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应通过完善法治对监护人侵权做到有责必究,加强宣传使监护人主动自觉保护未成年人文化权。

关键词 监护人 侵犯 文化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1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文化权的常见形态

1.1侵犯未成年人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未成年人文化生活的内容主要涉及阅读、写作、文娱、体育等多种活动,该类活动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如营养品那样溶入他们的头脑并沉淀为他们的文化素养。同时,未成年人通过参加文化生活而获得的知识和技能,影响和塑造着他们一生的个性和价值观念。目前,多数监护人限制未成年人文化活动类容,使得未成年人的文化生活失去了丰富多彩的特点,甚至表现的形式单一,最常见的表现为要求未成年人接受他们自己并不喜欢的兴趣培训,或者是禁止他们进行感兴趣的文化活动。

1.2侵犯未成年人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科学的进步带来两方面的福利增长,一方面滋养了人类的精神;另一方面满足了人们的物质需求。当前,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科学进步受益权的突出表现在未成年人网络生活参与权,一部分监护人过分强调网络技术的危害,而忽视了网络给未成年人带来的积极作用,并以此过度限制未成年人对网络技术的使用。

1.3侵犯未成年人对其本人的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的权利

公民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从法律上来讲的话,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的发明和创造属于事实行为,不需要创造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智力成果其产生的利益也应归属未成年人。很多人监护人忽视了未成年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想当然地认为他们是从属于家庭的,从属于他们父母的。

2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文化权的原因

2.1监护人原因

“身体发肤受制于父母”是我们固有的观念,子孙没有独立的人格,父母是孩子生命的缔造者,父母教育指导自家孩子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在这种观念的笼罩下,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文化权的侵害常常不被认为具有违法性,不为人们所重视。在以父母家长为中心的基本精神主导下,未成年人完全受监护人支配的情况下,他们很难享有独立的人格,更不用说享有充分的文化权。

2.2经济原因

一部分未成年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并非源于其监护人的主观恶意,还存在着监护人客观上的义务履行不能的原因。在农村,相当数量的家庭由于贫困,能负担得起孩子的温饱问题已实属不易,对于实现未成年人文化权利所需费用根本无力承担,致使未成年人的文化权利得不到实现;在城市中,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企业经营机制转变,造成了大量无业者,他们的家庭收入难以保证,这样的家庭不可能保障未成年人文化权利的实现。

2.3文化服务滞后原因

我国当前公共文化服务软硬件建设严重滞后。未成年人文化权的实现的重要保证是有较为完善的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产品。适合未成年人文化权实现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尚未完善也是造成未成年人文化权不能有效实现的重要原因。

2.4法律缺位原因

法律对未成年人文化权保护仅有零星规定,但是内容缺乏系统性,主要有三方面的不足:对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文化权利职责范围的规定的过于概括;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缺失,社会力量及国家介入不够以及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文化权利时,责任追究体系不完备,导致责任难以确实追究。法律滞后缺位不能对规制监护人起到很好的作用。

3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文化权的防范救济

3.1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文化权保障相关法治建设

(1)加强立法建设。国家不仅是权利的分配主体,而且同时也是权利的保障主体,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文化权,首先应从立法做起,通过完善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来给予未成年人文化权最大的保护。

(2)加强司法保障,明确责任性质、追究程序和救济方式。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诉讼制度,宪法第 47 条规定的文化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还不能作为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因此,建立健全能够保障文化权利获得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是实现文化权利司法救济的关键。

(3)强化监督机制。执法过程中强化未成年人在家庭中文化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的落实的监督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督导的具体范围、内容、方法、程序及问责办法。特别是对于问责条款的制度设计,应明确问责的主体,解决“由谁问”的问题;明确问责的客体,阐明“向谁问”的问题;明确问责的范围,确定“问什么”的问题,明确问责的程序,解决“如何问”的问题。

3.2进一步加强对监护人思想和法治教育

(1)加强对监护人的思想教育。通过社会宣传,由有关部门开展持续性和针对性的宣传,为监护人提供专业指导,即思想与道德手段,使监护人从传统观念中解放出来,认识到文化权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孩子的文化生活同物质生活一样对儿童的成长至关重要,促使他们积极关心未成年人的文化生活。

(2)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制意识教育。加强法制教育,使监护人认识到侵犯未成年人文化权给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例如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明白保护未成年人文化权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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