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新突破
2016-05-30袁青彪张献琴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1期
袁青彪 张献琴
内容摘要: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顺应新形势、新常态下开展检察工作的需要,也是顺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开启了检察人员管理的新模式,对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促进检察官队伍专业化、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检察官比例过高、晋升渠道变窄、检察官混岗现象严重等,如何化解这些问题、积极稳妥推进这项制度创新,需要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完善配套机制,逐步加以妥善解决。
关键词:检察官分类管理 问题 建议
2015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简称《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明确提出: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合理确定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一项制度创新,是确保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但牵一发而动全身。当前,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面临着检察官队伍大、入职门槛提高等诸多问题,如何化解这些问题、积极稳妥推进这项制度创新,需要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一、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检察官是国家检察权的具体行使者,只有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才能促进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检察官队伍管理过度“行政化”,其主体地位不突出,其身份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因“工作需要”等多种理由可能被免职、降级、调动和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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