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案管工作职能之强化
2016-05-30曹苏明周霞琴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1期
曹苏明 周霞琴
内容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定,对检察工作各方面带来深刻影响,突出表现在对案件质量要求的提高。这对肩负着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案管部门来说,无疑是极好的发展机遇,同时受人员结构、意识理念、体制机制的掣肘,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案管部门应抓住发展机遇,进一步强化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两大职能,从促进程序公正和保障实体公正两方面共同着力,在提升检察机关的整体办案质量上保驾护航。
关键词:审判中心 案件质量 流程监控 质量评查
“以审判为中心”是由司法审判权的判断和裁决性质所决定的,是指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1]“以审判为中心”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侦查中心主义”的纠偏和修正,这一重大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一、“以审判为中心”对案管工作的机遇和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案管工作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
先说机遇。一方面,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将发生变化。原来检察机关和法院重配合轻监督的局面将被打破,法院会更趋客观中立,处于居中裁判的角色;而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作为大控方,将更加重视审前合作,检察机关自身的侦查模式将随之发生转变,并会强化对公安侦查取证的监督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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