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融资性贸易与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2016-05-30向明
中国经贸 2016年18期
向明
融资贸易源于国际贸易,是指以贸易形式达到融资目的,通常指银行作为资金提供方通过远期信用证、远期托收、保理、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给予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的资金融通。融资性贸易是企业扩大贸易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国际贸易领域有较为成熟的规则和惯例,全球80%的贸易使用了融资手段。
在我国“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部分企业在银行融资难、融资贵,而大型国有企业融资成本低,那么中小型企业就与资金方(通常是国有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因为法律原则上不允许企业间直接借贷),以买卖货物的形式,进行融资。而大企业有做大做强贸易量的需求,出于增加收入考虑,所以也有做融资性贸易的冲动,所以在大量的融资性贸易中实际充当了资金奶牛的角色。融资性贸易以融资为目的,以贸易为手段,放大自身规模的贸易,表面称代理贸易,实质为融资性贸易。
由于融资性贸易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仅仅是将资金借贷行为包装为正常购销业务,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适用方均会向对方或者第三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融资性贸易除了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还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那么融资性贸易是否涉及虚开增值税的违规行为呢?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如何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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