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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土地纠纷仲裁作用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016-05-30邵殿江

吉林农业 2016年2期
关键词:基本原则

摘要: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益增多,人地矛盾也越发激烈,为了更好地完善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我国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从此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新机制。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模式构造;基本原则;程序设置

中图分类号: D922.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03.012

诉讼和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两大有效机制。目前,我国为减轻农民的负担,加大力度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但其因政策性极强和涉及面颇广等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量涌现,人地矛盾日益激化。为了缓解人地矛盾,衔接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和更好地提高法院的办案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在正式施行的仲裁法基础上于2014年1月9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的切身利益[1]。本文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模式构造、基本原则和程序设置三个方面对纠纷仲裁的重要性及意义进行探讨。

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模式构造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解决模式必须适应我国的国情需要。一方面,需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思表示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和在自我解决能力来实现纠纷的解决,具有准司法性质,而且有效的仲裁排斥诉讼;另一方面,更需要具有行政性质色彩的仲裁机构,在基本尊重农民意思表示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法规解决纠纷,若对其仲裁的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后一种模式更加适合我国国情,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仲裁纠纷不可能一味的强制,因而两种模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个法律始终的法律准则,在具体的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需要基本原则来填补空白,以不失去法律最后的底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也不例外。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便民、利民原则;二是节约、高效原则;三是坚持教化型调解的原则。

2.1便民、利民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发生有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农民,他们经济实力和文化水平都相对较低,从照顾弱者的方面考量,可以在各乡(镇)设立仲裁的派出法庭,避免路途遥远,也可以将仲裁费用减半收取,减轻仲裁负担,使仲裁纠纷的解决方式更便民、利民。

2.2节约、高效原则

节约、高效原则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根本,且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强和劳动强度大,农民没有过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纠缠在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中,故而要在节约成本和高效率的基础上进行纠纷的解决。

2.3坚持教化型调解的原则

在《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中,增加了先行调解这一机制,充分说明了调解也是除诉讼和仲裁之外的又一解决纠纷的方法,农村土地承包的仲裁也不例外,但要以教化型的调解为主。一方面,农民的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要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引导;另一方面,纠纷的解决也更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避免采用强硬的手段,要顾全大局。

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程序设置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程序是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程序的公正才能做到真正的公正。

3.1受案范围

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受案范围来说,对于土地承包的所有权因其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以此方面并无太大歧义,不属于受案范围。但对于土地的流转争议、流转合同争议、继承、收益等方面是否属于受案范围争议较大,这不利于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和纠纷的解决,因而应确定基本的受案范围。

3.2证据规则的设计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的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而只有在医疗、高空坠物等几个方面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这其中显然没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完全不利于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2]。“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农民的情况下,证据的提供比较好处理,但若有一方当事人为政府或是行政机关,则该证据规则就对农民不利,农民不仅无法提交有关行政机关的证据,更要承担其败诉的后果,显然有违公平公正。因而,建议在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问题上适当行使“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避免制定实体性的条款,要根据现行法律和当地农村的习惯加以仲裁解决。

4结语

以上分别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模式构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程序设置三个方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进行了探讨。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衔接调解和诉讼之间的关系,发挥仲裁的重要的作用,就要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和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参考文献

[1]卞辉,樊志民.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的悖论及出路[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4(3):69-74.

[2]杨瑞.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受案范围——兼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46-49.

作者简介:邵殿江,本科学历,大安市两家子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农艺师,研究方向:农村土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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