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中仲裁地的选择
2016-05-30赵盼盼崔裕仁曾斯洁
今日财富 2016年3期
赵盼盼 崔裕仁 曾斯洁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资本选择在海外投资,实现资源在全球化条件下的更优配置。在我国资本“走出去”的过程中,国际商事合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而国际商事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通常都为仲裁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然而,实践中,当事人常因仲裁地选择不善蒙受经济和时间损失。因此,在订立国际商事合同时,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应当引起我国海外投资者足够的重视。通过对国际商事交易案例的分析,综合探讨必要性和可行性,得出结论:仲裁地应选择第三方中立国家。
关键词:国际商事合同;仲裁地的选择;中立;第三国
一、 案例引入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以及法律适用条款通常是谈判的最后阶段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此不以为意,甚至在实践中,交易双方不经充分商议,直接照搬先前的合同的仲裁条款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一做法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不乏有一些因仲裁条款问题导致经济损失的案例。
(一)案例一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一亿美元货款,乙公司发现,事实上甲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但其只愿支付百分之五十的货款。而合同约定仲裁地为在甲公司所在国,因此即使仲裁机构裁决甲应当支付剩余货款,该国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可能性极大。所以尽管甲公司做法欠妥,但也有恃无恐。
在本案中,若乙公司当初在仲裁条款里指定一个第三方中立国,则可避免五千万美元的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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