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范式下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障碍及应对分析
2016-05-30申开琼
现代职业教育·职业培训 2016年9期
申开琼
[摘 要] 随着生态建设被纳入国家发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关于生态建设和生态利益保障的法律保护问题,再次成为理论研究和探讨的热点问题。立足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实际,从侵权责任视角出发,分析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保障问题,并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角度提出意见建议,以期进一步明确生态利益在侵权体系下的請求权基础,提升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力度。
[关 键 词] 侵权法;侵权责任;生态利益;救济保障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6)27-0183-01
一、关于生态利益救济的基础论述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事关百姓生活福祉。从司法实务来看,环境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传统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救济方式已不能满足环保诉讼的现实需求,对于生态利益损害的救济来说,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和困难。
从目前的法律救济途径来看,对于生态利益损害问题,主要存在着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途径。从公力救济角度来看,主要包括刑事惩戒和行政处罚,都是行使国家公权力,在这两种救济中,遭受生态利益损害的当事人无法直接获得经济上的救济和补偿,因此,從这个层面来说,公力救济虽然可以有效打击犯罪,但是对于当事人私人权利的保护,明显存在着缺位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我国的公力救济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上,现有法律法规虽然有规定,但是并不明确,另外,从监管和惩戒角度来看,环境保护部门和公诉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由于刑法具有谦抑性,因此权力救济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是一种事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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