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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2016-05-28

人大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监督发展

王文明:从一份司法建议书看向公检法机关普及代表法的必要性 日前,某县级市的人民法院向张掖市人大常委会发来一份《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内称:张掖一名市人大代表“利用人大赋予的人大代表的身份资格,阻挠法院正常的执行公务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亦违背了一名人大代表应有的职责,亦与我国依法治国背道而驰。鉴于此,该市法院认为”该名代表“丧失了一名人大代表起码应具备的资格与素质”,因该名代表“系贵市人大代表,我院未对其采取相应措施。现特向你单位依法提出司法建议”对该名代表“阻挠、干扰法院执行的非法行为予以追究,直至罢免其人大代表资格。并请将其处理结果函告我院”。对此,甘肃省张掖市人大常委会王文明撰文说,在法治社会,公民的人身自由都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大代表作为公民中的一员,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人身保护。但因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为保障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代表法对代表的人身自由特殊保护作了全面规定。第一,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涉嫌犯罪,需要予以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必须事先报经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必须事先报经该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不许可,有关机关不能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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