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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关中地区农田灌溉中的水权管理

2016-05-20张小菊

新西部·中旬刊 2016年4期

【摘 要】 文章梳理了民国政府建立以后的中央、省、县三级的水政系统的沿革、变迁。从颁布了《水利法》等一系列法律,通过水权状登记、水费征收,一定程度实现了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同时,国家借助关中八惠的修建和运行,加强了对农村社会的控制。

【关键词】 水权;水费;关中八惠

水是任何农作物成长过程中都不可缺少的要素。水资源是保障农业得以发展的基础资源,在农业生产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而农业对民众的生活、社会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水资源对于民众、社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水权管理对于使水资源的公平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对水的需求,从而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关中地区虽然有着较为久远灌溉历史,但气候干旱、水资源较为紧缺,水权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萧正洪较早地对唐至清末关中地区农田灌溉中的水权进行了研究,[1]韩茂莉对清、民国时期山陕地区传统水利的水权保障系统的运作方式、渠系间权益特点与维护原则作了探讨。[2]郭华、曹勇对水权管理也所涉及,但并非其论述的重点。本文试图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利用档案资料,从水利管理机构层级关系、水权权属关系、水费征收三方面进行研究,揭示水权管理情况。

关中八惠代表了民国时期关中水利建设的最高成就。关中八惠是指民国时期由著名水利专家李仪祉倡导修建的、位于陕西中部地区的泾、洛、渭、梅、黑、涝、沣、泔等八个引水灌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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