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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初探

2016-05-20史达

新西部·中旬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程序

史达

【摘 要】 本文分析了外国宪法宣誓制度及其可供借鉴之处,提出了建立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初步设想。包括明确宣誓主体、明晰宪法宣誓的法律渊源、宪法誓词、宣誓的组织实施和违誓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关键词】 宪法宣誓制度;程序;法律后果

宪法宣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宣誓遵守并效忠于宪法的一种仪式,具有正式性、权威性以及法律效力。联合国193个成员国的现行宪法中,已经有177个规定了宣誓制度,可以说宪法宣誓已经成为国际惯例。[1]然而,我国一直没有规定宪法宣誓制度,这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也难以真正确立宪法在国家事务中的权威地位。有鉴于此,党在《决定》[2]中明确规定: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等举措,为宪法之落实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是由于法律尚未对宪法宣誓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在刚刚过去的“宪法日”中,多地举行的宪法宣誓活动没有统一规范、流于形式,非但没有起到预期效果,反而使民众对宪法宣誓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对此,个人认为,可在宪法总纲中增加一条修正案专门进行规制。修宪之后还应当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具体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宣誓主体、形式、誓词、组织实施、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应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从而建立完备、多层次的宪法宣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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