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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税收风险的几点思考

2016-05-17付进才

财税月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税收风险财务工作企业管理

付进才

摘 要 目前,我国很多集团企业在资金管理工作中,都十分注重资金的集中管理以及资金流向控制,但并没有对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必要的管理。为此,本文从我国集团企业工作实际出发,展开对企业中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相关思考,为国内企业此项工作提供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具体改革意见。

关键词 企业管理;税收风险;资金流向;财务工作

企业中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也被叫做“资金池”管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企业在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方面存在很多税收风险,其中包括因企业中经营项目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造成的企业税收风险、企业在资金运转过程中产生的税收风险等。现阶段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经营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企业资金集中管理造成了一定影响,限制了其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就应该为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相应思考。

一、企业在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中的税收风险研究

1.企业中资金集中管理者是否上缴营业税

(1)缴纳营业税

对于正常缴纳营业税的管理者而言,有很多难以避免的税收项目,比如贷款行为产生的营业税。贷款属于一种将资金转交给他人的行为,在营业税的税收标准中将其列为金融保险业务范畴中,同时,标准中还规定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常规企业,只要产生将资金贷与他人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贷款行为,并根据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标准征收营业税额。而企业中的集团结算中心,没有被划分到金融机构的范畴中,并且企业与其旗下的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律责任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中各子公司在进行资金流动时,也会被视为是一种借贷行为,因此,企业中的子公司就必须严格履行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2)不缴纳营业税

一般情况下,不缴纳营业税的单位认为所谓“资金池”仅仅是企业使用的一种资金管理模式,其性质与传统意义上的借贷行为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使用“资金池”的单位有权利在企业集团的监管下,自由使用“资金池”一定份额的资金,这种资金管理模式相比于借贷行为,更像是企业储蓄的存取。此外,企业成员在使用“资金池”取得利息,也与银行的储蓄获利行为性质相同,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资金池”管理模式下企业税收标准

(1)企业中“资金池”性质对企业税收产生的影响

我国颁发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时条例》中有着明确规定,常规企业向金融企业贷款所需要支付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中的存款利息支出以及经过相关批准后发行的债券利息,都能够予以扣除。而企业集团中使用“资金池”管理模式,只要其下属单位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就能够予以扣除[1]。

(2)企业中子公司关联关系对税收产生的影响

无论是企业中的财务管理单位,还是使用结算中心作为其管理模式的企业,其集团中的母公司都会与下属成员单位产生一定的关联关系。因此,为了确保企业中的集团利益,管理者就必须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合理避税。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都会借助相关企业来进行存贷款行为,以便以此控制企业中“资金池”利率水平,确保企业利润。此外,为了避免与自身合作的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法来转移企业利润,进而操控企业的整体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与其关联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符合与之对应的独立交易原则,至于以此减少企业中应纳所得税者,相关税务机构应该根据独立交易原则来对其进行调整。

二、资金集中管理税收风险防范工作的具体方法

从上述对于企业资金集中管理风险分析中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中,其税收风险方法工作有待加强,其税收风险防范工作的具体方法如下:

1.实现资金集中的流程化和标准化管理,对税收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在企业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为了能够对税收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就需要企业实现资金集中的流程化和标准化管理,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企业需要制定科学、完善的资金集中和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并制定完善的管理规划;第二,企业需要对财务和资金管理方面的数据、资料进行有效应用,通过对其进行分析来对企业资金集中管理中的税收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进而对其进行有效规避和控制;第三,企业需要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并通过不断摸索和总结构建出符合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税收风险控制需求的管理系统。通过该方法,来实现企业资金集中管理中税收风险防范的标准化和流程化,进而实现对税收风险的有效识别和控制,将其影响将至最低。

2.利用统借统还合理规避营业税

统借统还这一管理理念可以通过以下三个原则来进行分析:第一、由企业中的主管部门来向外部金融机构进行借贷;第二、将借出资金派发给下属单位,其中包括企业中的独立核算单位与非独立核算单位;第三、参考金融机构借贷利率水平,来向企业中子公司收取利息,严格控制其利率。

一般情况下适用“统借统还”完成母子公司借贷的企业,就不需要税务部门代开企业利息发票。同时,在企业集团由统借统还制度的前提下,企业还应该编制“企业本金与利息支出的计算表”以便能够将从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的利息分摊情况进行系统分析[3]。某些地方税务部门还会要求企业在进行“统借统还”业务时,在其年度清缴汇算,进行清缴申报时需要向税务机关递交相关证明。比如沪国税务所在[2009]31 号中明确规定:非金融企业集团或者其下属企业需要统一向金融企业进行贷款,然后再将资金分配给企业中的各部门或单位使用,然后需要由款项实际使用单位,在进行年度汇算,缴清申报时向相关税务管理部门递交以下资料:企业集团或者是企业旗下子单位在向相关金融单位贷款时所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企业集团内部在贷款利息费用分摊行为的相关协议、企业取得贷款的相关凭证以及利息费用的相关凭证。

三、结束语

在资金集中管理的集团企业中,对企业税收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是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措施之一。通过对企业税收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既能够对企业集中资金的管理力度进行有效提升,还能够有效解决对外融资问题,进而对税收风险进行有效防范,更好的确保企业快速、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长锋.关于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几点思考[J].苏盐科技.2010,(9):34-42.

[2]马之超.我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6):12-22.

[3]董子健.商业银行税收筹划策略探析—以B银行为例[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生论文.2014,(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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