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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政府的内在规定和外在表现

2016-05-16谭英

大观 2016年4期

谭英

摘要: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法治政府区别于人治政府,它有着严格的内在规定性,并在其内在规定下,表现出有别于人治政府的外在表现。

关键词:法治政府;内在规定;外在表现

法治政府是法治与政府的词组组合。法治起着限定词的关键作用,它决定着政府的丰富内涵。因此可以说,两者的组合关系,就像一幅有着精美外框的风景画,内里风光无限却在有限边幅内展开。以法治为名,法治政府具有内在规定性,即依法治权、依法控权,所有的行政权力和行为均应在法律之下。就其外在的表现形式而言,法治政府必然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阳光政府和责任政府。

一、法治政府的内在规定

法治政府的内在规定性是成就并决定法治政府的本质属性。法治意味着宪法、法律至上,所有权利均在法律的约束下。因此,法治政府的内在规定体现为,政府的运作在法律的控制之下。在此,依法行政不仅仅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宣传口号,而是法治政府本身的内在要求。

法律不仅是内容明确的法律规则,而且包含比较抽象的法律原则。因此,依法行政既严格受法律规则的指引,又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化要求。其一、合法行政。其二,合理行政。其三,正当程序。其四,高效便民。其五,诚实守信。其六、权责统一。

二、法治政府的外在表现

(一)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的内在规定性,决定着它必然是一个有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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