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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鸠摩罗什思想中的中国文化因素

2016-05-16张培锋

普陀学刊 2016年0期
关键词:文化

张培锋

(南开大学)

论鸠摩罗什思想中的中国文化因素

张培锋

(南开大学)

一

对于法身是否有真实性问题,只能当作一种语言假设,不能作任何确定的回答。“因为按‘因缘所生法,我说即是空’的原则,在‘三界’认识中的佛,不可能超出虚妄的程度。因此,人们所谓的佛也好,法身也好,都不是实在的。”*任继愈主编《中国佛教史》第二卷,第68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然而,慧远的学生宗炳却沿着他老师“神本”式的诠释方向,越滑越远了。“无生则无身,无身而有神,法身之谓也。”“夫以法身之极灵,感妙众而化见,照神功以朗物。”*《弘明集》卷二,《明佛论》,《大正藏》第52册,第10页。“精神极,则超形独存。无形而神存,法身常住之谓也。”*《弘明集》卷三,《答何衡阳难释白黑论》,《大正藏》第52册,第2l页。显然持“神”即法身的论调。“在宗教观念上承认‘神’的永存,在现实世界肯定有作为事物本质的‘物种’实有,以及作为现象变化的因素‘生’的真实,是慧远佛教哲学的三大支点,也是有别于鸠摩罗什的最基本的方面。”*任继愈主编《中围佛教史》第二卷,第700页。“法身”理论、范畴之所以能够被道教哲学照搬、借鉴,至少说明中国佛教思想界秉持的“法身”观念与道体论思想之间有玄通之处。*参见黄崑威《敦煌本〈太玄真一本际经〉思想研究》第126—131页,巴蜀书社,2011年版。

在鸠摩罗什所传中观般若学“扫一切相”的思潮下,慧远坚持从修行觉悟的主体方面去论证“法性实在”的本体论,并令“法性”本体与主体的本质建立内在的必然联系,表达出把世界的普遍本质与主体的真实本质等同起来的理论精神,从而为《大般涅槃经》传入后中国佛教涅槃学的转向做好了理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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