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自动终止条款”的法律效应
2016-05-14张内肖冰
张内 肖冰
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d项“自动终止条款”所规定的终止日期(2016年12月11日)即将届至,有关该条款的法律效应,特别是中国是否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法”适用等问题的争论,已经从学术讨论上升为相关WTO成员的官方表态。全面解读WTO相关反倾销规则可知,“自动终止条款”之终止效力及于第15条a项(ii)目适用于中国的“特殊替代国法”。但与此同时,第15条a项(i)目并不当然终止,中国生产者可在中国未被整体承认为市场经济体的情况下通过证明具体产业或者产品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使“中国价格或成本”可比价格在反倾销中得以适用;该条款并非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毕业条款”; WTO涵盖协定中针对非市场经济体的“一般替代国法”仍有适用于中国的可能。2016年12月11日之后,中国应当根据反倾销可比价格规则的适用变化作出必要应对。
关键词:自动终止条款;反倾销可比价格;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法
中图分类号:DF 961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5.12
一、问题及争论到201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已整整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为《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d项第二句“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以下称之为自动终止条款有些文章将该条款命名为“终止性条款”。(参见:刘敬东.“市场经济地位”之国际法辨析——《加入议定书》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5,22(1):29-51.)由于第15条d项中还存在两种依据成员国国内法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承认而终止第15条a项适用的终止性条款,故本文将此种到15年期限自动终止的条款命名为“自动终止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