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劫人”罪刍议
2016-05-14张娜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张娜


摘 要:秦汉时的“劫人”罪类似今日的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劫人”在汉及汉以后则主要指以获取财物等为目的绑架人质的行为。“劫人”行为恶劣,汉以来基本处死刑。“劫人”罪的名称随着时代发展也在发生变化,秦及西汉称为“劫人”,东汉“劫质”与“劫人”并行,以“劫质”为主,东汉末及魏律称为“持质”。另外对“劫人”罪无论采取多么严厉的手段,始终难以禁绝,这一点让古人颇有无力感。唐律“劫人”罪相关法制的制定兼顾了情与法,这较之汉代是非常大的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岳麓秦简;二年律令;劫人;劫质;持质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5-0054-04
“劫人”罪类似今日的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在秦汉律中已有规定。据学者研究史籍中关于“劫人”事件的记载非常多,且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其已成为汉代军事政治斗争的惯用手段[1]。另外结合出土文献对秦汉“劫人”罪进行研究的论作并不多,闫晓君先生在其著作《秦汉法律研究》中的“秦汉盗罪及其立法沿革”部分,对汉代“劫人”罪稍有分析[2]。拙文不对“劫人”行为的政治功能多作考察,主要以秦汉出土法律文献为中心,从法律史角度对其试作考述。所用的出土资料主要为岳麓秦简与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中的《二年律令》。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时间下限约为秦二世三年(公元前207年)[3],《二年律令》时间跨度为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至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基本反映了汉初二十年左右的法律情况。
一、一则宝贵的秦“劫人”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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